《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扶贫指导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对自治区科技扶贫指导员专项资金的管理,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9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2014〕68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本办法。
一、出台的必要性
2012年,自治区制定印发了向贫困村派驻扶贫开发指导员的意见,对项目的实施范围、资金开支范围、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定,但一直未制定单独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宁党办〔2017〕97号),对实施科技扶贫指导员专项提出新的要求,同时,按照“一个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的要求,需尽快制定出台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管理范围。《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自治区科技扶贫指导员在深度贫困地区开展科技扶贫工作的资金。
(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三)涉及内容。《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实施范围和用途、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及程序、专项资金监督与绩效等。
(四)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三、核心内容解析
一是规定了专项资金实施范围。专项资金实施范围:原州区、西吉县、海原县、同心县、红寺堡区等5个深度贫困县(区)和中部干旱带西部片区(沙坡头区兴仁镇、香山乡、永康镇、迎水桥镇、常乐镇部分贫困村和中宁县喊叫水乡、徐套乡、太阳梁乡部分贫困村),简称“五县一片”。
二是明确了专项资金用途。专项资金分为科技项目资金和扶贫补助资金两部分。科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技术推广费,专家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劳务费。扶贫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扶贫指导员开展扶贫工作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生活补贴等。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关于向贫困村派驻扶贫开发指导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2〕11号)规定执行。
三是规范了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包括项目征集、项目审核、项目评审、项目入库、预算申报、项目实施等程序。
四是强化了专项资金监督与绩效。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度和绩效报告制度,逐步实现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相结合。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