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扶贫指导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3582 | 文号 | 宁财规发〔2019〕7号 | 生成日期 | 2019-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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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科技厅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扶贫指导员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科技扶贫指导员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4〕68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97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扶贫指导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9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扶贫指导员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科技扶贫指导员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4〕68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科技扶贫指导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自治区科技扶贫指导员在深度贫困地区开展科技扶贫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进行预算管理和全面绩效管理,并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遴选、评审和编报预算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有关县(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会同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实施范围和用途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施范围:原州区、西吉县、海原县、同心县、红寺堡区等5个深度贫困县(区)和中部干旱带西部片区(沙坡头区兴仁镇、香山乡、永康镇、迎水桥镇、常乐镇部分贫困村和中宁县喊叫水乡、徐套乡、太阳梁乡部分贫困村),简称“五县一片”。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开展科技培训等,以及科技扶贫指导员补助等方面。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为科技项目资金和扶贫补助资金两部分。
科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技术推广费:是指科技扶贫指导员为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所需购买材料、种子、肥料、机械等发生的费用。
(二)专家咨询服务费:是指科技扶贫指导员邀请专家为贫困村群众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三)培训费:是指科技扶贫指导员为深度贫困村群众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资料费、场租费、讲课费等费用。
(四)劳务费:是指科技扶贫指导员在深度贫困村开展科技扶贫服务期间雇用人员产生的费用。
扶贫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扶贫指导员开展扶贫工作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生活补贴等。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关于向贫困村派驻扶贫开发指导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2〕1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科技扶贫指导员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项目申报人员必须是自治区科技扶贫指导员。
(二)项目以科技扶贫工作队为主体统一设计,组团申报。
(三)项目须符合贫困村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需求。
第十条 科技扶贫指导员专项资金管理程序:
(一)项目征集。自治区科技厅于每年下半年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征集项目。
(二)项目申报。科技扶贫指导员按照帮扶村产业类型划分为若干科技扶贫工作队,每队推荐确定一名队长,根据科技厅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结合所帮扶贫困村产业发展科技需求,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填写项目申请书和绩效目标。
(三)项目审核。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和有关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依次审核后,提交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按照科技扶贫项目的实施要求,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四)项目入库。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审核意见,纳入本部门项目库。
(五)预算申报。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预算。
(六)项目实施。年度预算批复后,自治区财政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下达后,自治区科技厅组织项目负责人及科技扶贫指导员派出单位、有关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在线填写、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好项目的实施,确保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将专项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区)财政局和自治区有关单位。有关县(区)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同级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有关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科技扶贫指导员工作和项目实施情况,将资金支付给科技扶贫指导员使用,保证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科技扶贫项目实施需采购的物资属于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或达到公开采购限额标准的,经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科技扶贫项目实施中因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引进、推广与服务,需采购物资未列入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且未达到公开采购限额标准的,由科技扶贫指导员自行采购,并按照“谁需要谁负责采购”的原则,确保采购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科技扶贫项目采购资金原则上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 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规范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收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科技扶贫项目资金当年未使用完的,可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两年以上未用完的收回。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科技扶贫项目年度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向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派出单位汇报完成情况,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有关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及科技扶贫指导员派出单位对科技扶贫项目执行情况和扶贫效果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果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条 考核验收以现场验收为主,通过现场查看项目执行效果、查阅档案资料、问卷调查等程序,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并对项目组科技扶贫指导员提出年度考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任务书确定的考核目标和任务已完成、资金使用合理、项目效益达到预期目标的,为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 没有完成项目主要考核目标任务的;
2. 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3. 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绩效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度和绩效报告制度,逐步实现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相结合。
项目单位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有关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统筹设定本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有关县(区)财政部门要对专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对部门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报送的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实施再评价。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适时组织对项目执行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对部门设定的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适时组织对项目中长期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