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起草说明的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3-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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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教科文处 | 解读单位 | 自治区财政厅 |
一、修订背景
2022年6月7日,为鼓励和支持全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4号),明确了小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组织管理费的补助标准。
2023年,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等要求,我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深入研究,计划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4号)进行修订,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重点舞台艺术作品创作支持内容,打造冲击国家级大奖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确保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到位。
二、修订内容
(一)将第六条修订为“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小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补助、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补助、重点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补助和组织管理费。”
(二)将第九条“组织管理费是指调研采风、咨询评审等相关支出”修订为“重点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补助是指对自治区确定的拟冲击国家级大奖的大型现实题材、历史题材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打磨提升给予补助。组织管理费是指调研采风、咨询评审等相关支出。”
(三)将第十一条增加第三项,内容为:重点舞台艺术作品。每部作品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包括已按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标准给予的补助资金)。
(四)除上述修订内容,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