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4-00004 | 文号 | 宁财规发﹝2023﹞14号 | 生成日期 | 2024-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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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教科文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财政局、文化旅游广电局:
为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4号)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一、将第六条修订为“ 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小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补助、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补助、重点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补助和组织管理费。”
二、将第九条修订为“重点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补助是指对自治区确定的拟冲击国家级大奖的大型现实题材、历史题材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打磨提升给予补助。组织管理费是指调研采风、咨询评审等相关支出。”
三、将第十一条增加第三项,内容为:
(三)重点舞台艺术作品。每部作品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包括已按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标准给予的补助资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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