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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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自治区财政厅 | 解读单位 | 经济建设处 |
《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支持我区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用电效率,实现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 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草拟了《自治区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
一、政策出台背景
原《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建)发〔2012〕749 号)文件已超过规范性文件的使用年限,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等内容均需要按照最新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完善。
二、政策内容
一是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和运维,节电产品的研究开发、用户节电技术改造、购买节电产品,示范项目补贴和示范企业奖励,需求响应补贴,以及宣传、培训、评估等。
二是进一步明确资金来源。专项资金来源于电价外附加征收的差别电价收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节能减排资金等。
三是进一步完善补助标准。其中:用户终端监测系统(监测点)建设关口表由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100%补贴,其他回路及重要设备监测表补贴40%;新建节电项目投运后,按永久性节约或转移电力负荷每千瓦奖励55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通过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每千瓦奖励100元。
四是进一步加快资金使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每年预算编制工作启动后,组织项目申报,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结果将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按预算规定提前告知市县,年度预算开始后,按规定程序使用。
五是进一步健全政策条款。增加了职责划分、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实施期限、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等内容。
三、政策期限
本通知自2020年7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