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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0-00170 文号 宁财规发〔2020〕13号 生成日期 2020-1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经济建设处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发202013

 

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

为支持我区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用电效率,实现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 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制定《自治区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36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5号),结合我区实际,为加强自治区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用电效率,实现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自治区设立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和运维,节电产品的研究开发、用户节电技术改造、购买节电产品,示范项目补贴和示范企业奖励,需求响应补贴,以及宣传、培训、评估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安全规范、勤俭节约、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审核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和绩效目标;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确定并下达有关预算绩效目标,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

(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提出预算初步建议和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督促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开展单位自评;负责确定征收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并通知自治区电力公司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征收差别电价。

(三)按照分工协作原则,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拨付,确保专款专用;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五条 专项资金筹集来源。专项资金来源于电价外附加征收的差别电价收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节能减排资金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贴标准

(一)自治区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维所需资金,由专项资金全额支付。市级电能监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市承担为主,专项资金按审定的项目建设方案补贴30%。

(二)用户终端监测系统(监测点)建设。关口表由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100%补贴,其他回路及重要设备监测表补贴40%。

(三)新建节电项目投运后,按永久性节约或转移电力负荷每千瓦奖励55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通过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每千瓦奖励100元。

(五)节电技术改造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根据项目筛选情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并依据项目规模大小和示范效果强弱分不同情况予以奖励,奖补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六)其他支出标准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实际需求再行确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对补助给企业的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列入预算,确保预算精准、支出高效。

第八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每年预算编制工作启动后,组织项目申报,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等事项。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认定,审定结果应与预算编制草案一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审核结果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结果将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结果和预算安排情况,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分配给市、县的专项资金按预算规定提前下达,市、县财政将自治区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编入本级政府预算,年度预算开始后,按规定程序使用。

第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每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策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须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实施。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按自治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项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予以取消、调整、整合、继续执行等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8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5日。《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建)〔2012〕 749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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