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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0-01-13
来源 自治区财政厅 解读单位 农业处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中央、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54号),结合我区水利发展实际,我处会同水利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政策如下: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35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范围和原则、各级财政、水利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自评报告的内容、绩效评价结果评分与评级的形式、责任追究等,说明了解释权、实施期限。

    (一)部门职责

    财政厅负责编制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标;组织开展资金监督检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厅负责编制水利发展资金部门预算,编制和审核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及项目绩效目标;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进行项目审查筛选,建立滚动项目库、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等;做好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市、县(区)水利部门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及项目绩效目标审核,预算指标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督促预算执行、开展资金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区)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及项目绩效目标编制,项目库建立、项目审查筛选报批、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二)支出范围

(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淤地坝治理,用于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

(七)河湖水系连通,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建设及农村河塘整治等。

(八)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用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

(九)山洪灾害防治,用于山洪灾害防治等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十)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用于非经营性水利工程设施、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河湖管护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等。

(十一)国家、自治区确定的试点项目和重点水利项目。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重复安排,但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三)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提取标准

县(市、区)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在水利发展资金中按不超过5%的比例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不足部分由县(市、区)统筹解决。自治区、地市两级不得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本级实施的项目除外)。

没有勘测设计和工程招标要求的项目以及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性项目,在水利发展资金中不得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四项费用。

(四)资金分配

水利发展资金主要实行“大专项+工作清单”模式,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切块到市、县(区)。对于国家确定的试点项目、改革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可采取项目法定额补助。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权重50%),以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水利建设项目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市、县(区)任务量(或投资额)来测算。

(二)政策倾斜(权重20%),对贫困县、深度贫困地区给予倾斜支持。

(三)绩效因素(权重30%),以财政厅、水利厅组织开展的上年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当年绩效目标为依据。

因素法分配公式如下:

X市、县(区)因素法分配水利发展资金预算=

∑X市、县(区)有建设任务的支出方向{(X市、县(区)建设任务/因素法分配市、县(区)建设任务之和ⅹ50%+X市、县(区)政策倾斜县数/因素法分配市、县(区)政策倾斜县数之和ⅹ20%+X市、县(区)绩效综合分数/因素法分配市、县(区)绩效综合分数之和ⅹ30%)ⅹ水利发展资金该支出方向因素法分配预算金额}

    (五)资金分解下达时限

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和工作清单下达后,水利厅应在15日内提出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分配建议、工作清单和绩效目标,财政厅审核后应在15日内下达预算指标。水利厅逾期未提出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分配建议,财政厅按既定因素先行分配下达。

自治区本级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需提前下达的,财政厅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水利厅,水利厅应在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工作清单和绩效目标,财政厅审核后应在15日内下达预算指标。水利厅逾期未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工作清单,财政厅按既定因素先行分配下达。

    水利厅代编的年度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在自治区人代会审查批准后,水利厅应在财政厅部门预算批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工作清单和绩效目标,财政厅审核后应在30日内下达预算指标。水利厅逾期未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工作清单和绩效目标,由财政厅按既定因素先行分配下达,并在下年度安排部门项目预算时,扣减相关项目的预算额度。

    市、县(区)财政应会同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自治区下达的预算指标、工作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水利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市、县(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于自治区预算指标下达30日内以正式文件分配拨付资金,同时报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六)涉农资金整合

    水利发展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在脱贫攻坚政策实施期内,自治区在分解下达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时,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以下简称贫困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中央下达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总体增幅。分配给贫困县的水利发展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对于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水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对于分解下达贫困县(区)的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按照自治区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七)管理办法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 2 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到期前根据中央政策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以上为《实施细则》政策解读,请审议。


 

                         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2月27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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