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9﹞24 号)
索引号 | 640000011/2020-00004 | 文号 | 宁财规发〔2019〕24号 | 生成日期 | 2020-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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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农业农村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发展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发〔2019〕2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5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0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全区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54号)、《自治区对市县(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暂行)》(宁财(预)发[2017]8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区水利建设和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权责清晰;强化监督、约束有力的原则。
纳入自治区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安排给农垦集团的水利发展资金参照对市、县(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管理。
财政厅负责编制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标;组织开展资金监督检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厅负责编制水利发展资金部门预算,编制和审核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及项目绩效目标;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进行项目审查筛选,建立滚动项目库、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等;做好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市、县(区)水利部门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及项目绩效目标审核,预算指标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督促预算执行、开展资金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区)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及项目绩效目标编制,项目库建立、项目审查筛选报批、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淤地坝治理,用于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
(七)河湖水系连通,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建设及农村河塘整治等。
(八)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用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
(九)山洪灾害防治,用于山洪灾害防治等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十)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用于非经营性水利工程设施、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河湖管护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等。
(十一)国家、自治区确定的试点项目和重点水利项目。
第六条 在逐步明晰自治区事权、市、县(区)事权的基础上,界定自治区与市、县(区)的支出责任,加快完善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水利投入机制,市、县(区)级财政每年应统筹安排部分水利发展资金。
第七条 县(市、区)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在水利发展资金中按不超过5%的比例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不足部分由县(市、区)统筹解决。自治区、地市两级不得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本级实施的项目除外)。
没有勘测设计和工程招标要求的项目以及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性项目,在水利发展资金中不得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四项费用。
第八条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重复安排,但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水利发展资金主要实行“大专项+工作清单”模式,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切块到市、县(区)。对于国家确定的试点项目、改革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可采取项目法定额补助。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权重50%),以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水利建设项目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市、县(区)任务量(或投资额)来测算。
(二)政策倾斜(权重20%),对贫困县、深度贫困地区给予倾斜支持。
(三)绩效因素(权重30%),以财政厅、水利厅组织开展的上年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当年绩效目标为依据。
因素法分配公式如下:
X市、县(区)因素法分配水利发展资金预算=
∑X市、县(区)有建设任务的支出方向{(X市、县(区)建设任务/因素法分配市、县(区)建设任务之和×50%+X市、县(区)政策倾斜县数/因素法分配市、县(区)政策倾斜县数之和×20%+X市、县(区)绩效综合分数/因素法分配市、县(区)绩效综合分数之和×30%)×水利发展资金该支出方向因素法分配预算金额}
第十条 任务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其中,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为约束性任务,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可明确资金额度。财政厅会同水利厅依据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等分解下达预算,在优先保证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统筹安排各支出方向的预算额度;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全区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资金安排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一条 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和工作清单下达后,水利厅应在15日内提出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分配建议、工作清单和绩效目标,财政厅审核后应在15日内下达预算指标。水利厅逾期未提出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分配建议,财政厅按既定因素先行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需提前下达的,财政厅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水利厅,水利厅应在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工作清单和绩效目标,财政厅审核后应在15日内下达预算指标。水利厅逾期未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工作清单,财政厅按既定因素先行分配下达。
第十三条 水利厅代编的年度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在自治区人代会审查批准后,水利厅应在财政厅部门预算批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工作清单和绩效目标,财政厅审核后应在30日内下达预算指标。水利厅逾期未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工作清单和绩效目标,由财政厅按既定因素先行分配下达,并在下年度安排部门项目预算时,扣减相关项目的预算额度。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应会同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自治区下达的预算指标、工作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水利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市、县(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于自治区预算指标下达30日内以正式文件分配拨付资金,同时报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第十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区),各级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竞争立项、建立健全项目库等方式,及时将水利发展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水利厅、财政厅备案。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厅会同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编制的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年度预算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自治区水利厅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充分征求自治区财政厅意见。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储备,健全完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列入年度项目计划。未设置绩效目标和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在建立项目库时,应充分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以及财政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整合。
第二十一条 水利发展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在脱贫攻坚政策实施期内,自治区在分解下达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时,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以下简称贫困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中央下达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总体增幅。分配给贫困县的水利发展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对于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水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对于分解下达贫困县(区)的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按照自治区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利发展资金应严格按照下达预算科目、项目清单和绩效目标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水利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结算资金,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或上交自治区财政。
第二十五条 加大结余结转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于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盘活存量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财政厅会同水利厅对市、县(区)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进度适时进行通报,并抄送市、县(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 水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财政部门应将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水利部门应在项目区所在市、县(区)、乡(镇)、村(行政村)公告(公示)建设项目受益范围、建设内容、资金额度、相关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目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待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后,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水利发展资金后,按规定填报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实施结束后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组织绩效考评。并将绩效申报表、考评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水利厅、财政厅,由水利厅汇总,财政厅审核,所形成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水利发展资金的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按照“谁申报项目、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第三方对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一条 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三十二条 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 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到期前根据中央政策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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