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检验检测检定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313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7-06-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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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检验检测检定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自治区各相关厅局,各市、县(区)财政局、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和计量收费,但不包含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和计量收费中的非强制检定收费。鉴于我区检验、检测、检定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际情况与财政部财税〔2017〕[2017]20号文件规定不相适应,为培育我区检验检测市场,提高检验检测水平,理顺我区检验检测机构收费管理,调动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结合检验检测机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现就调整我区检验、检测、检定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将企业自愿委托检验、检测、检定的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但不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取消、停征的项目和强制检验、检测、检定的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各大中专院校所属检验检测中心的开展的委托检验、检测收费比照上述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企业自愿委托检验、检测、检定的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各检验检测检定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也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四、企业自愿委托检验、检测、检定的收费全部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办理纳税登记,使用税务发票,并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检验检测检定机构所属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要加强对各检验检测检定机构的管理,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检定的相关规定开展检验、检测、检定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物价局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