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8年12月6日 星期四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财政厅 党委宣传部关于《自治区文艺作品奖励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640000011/2025-00094 文号 宁财规发〔2025〕4号 生成日期 2025-07-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教科文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局,自治区宣传文化系统相关单位,自治区属国有文化企业:

为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部署,按照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最新评选内容,现就《宁夏回族自治区文艺作品奖励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六条“文艺作品扶持范围”中“网络文艺”包括网络文学、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等。

二、《办法》第十条“文艺作品扶持标准”中“文学作品”包括文艺评论、网络文学、理论文章等。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文艺作品奖励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2025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艺作品奖励扶持项目

(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5月19日印发  2023年3月24日第一次修订

2025年7月24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全区文艺事业繁荣发展,鼓励创作推出更多反映宁夏特色的文艺精品,更好地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遵循文艺发展规律与市场经济规律相统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突出导向、注重效益。

第三条  文艺作品奖励扶持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优秀文化文艺作品创作生产和对获奖的文艺作品予以奖励。文艺作品奖励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优秀文艺作品奖励暂行办法》(宁宣发〔2022〕61号)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文艺作品是已初步创作、并具有提升空间的作品。具体扶持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实施,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文艺作品进行把关、组织评审和预算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  文艺作品扶持的主体仅限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扶持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文艺作品扶持范围:以宁夏元素为题材创作的文学、影视剧本、广播剧剧本、音乐、舞蹈、书法、美术、摄影、曲艺、民间文艺、文艺评论、群众文艺、网络文艺(网络文学、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等)等各艺术门类作品。

第七条  申请扶持的文艺作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国家出版政策,坚守艺术审美底线、文化价值底线、社会责任底线;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导向,弘扬正能量,提倡多样化,实现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

(三)反映重大现实题材、爱国主义题材和民族团结题材,体现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四)有利于促进全区文艺事业发展,能够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社会发展,体现作品价值;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作品扶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为著作权人。作品著作权属多人(或多家组织)时,须持有全体合作者签署的文书。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必须为主创人员。受作品委托申请者须持有著作权人的委托书或法律授权凭证。

第九条  申请扶持作品的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在受党纪、政务处分期内;

(二)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三)有诚信问题的;

(四)有学术不端等情况,群众反映强烈或争议较大的;

(五)其它违反意识形态领域规定的情形。

《宁夏回族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已经扶持的作品不再给予扶持。

第十条  文艺作品扶持标准:

(一)影视剧剧本(含电影、纪录电影、动画电影、微电影,电视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网剧等)、广播剧剧本。优秀档次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资金扶持,良好档次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文学作品(文艺评论、网络文学、理论文章等)。优秀档次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资金扶持,良好档次给予不高于8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音乐、舞蹈重点作品。优秀档次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资金扶持,良好档次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资金扶持。

(四)书法、美术、摄影、曲艺、民间文艺作品。优秀档次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资金扶持,良好档次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资金扶持。书法、美术、摄影作品视重要时间节点或者主题创作情况给予扶持。

(五)组织化创作文艺项目。对于自治区重要组织化创作项目的影视剧剧本、广播剧剧本、舞台剧剧本以及音乐词曲创作,可根据需要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文艺作品扶持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在扶持年份4月底前下发通知,明确申报范围、条件、标准及扶持重点和方向。

第十二条  拟申请扶持的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的文艺作品,须经作品创作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各市、县(区)所属单位(或个人)申报的文艺作品,须经市、县(区)党委宣传部初审;自治区级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新文艺群体申报的文艺作品,由自治区级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艺术门类经相应的宁夏文艺家协会统一组织报自治区文联初审。初审单位对作品进行严格审查后,按照规定时间要求统一报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对申报的文艺作品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由区内相关艺术门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行政职务的专家组成,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申报作品的专家不得担任评审小组成员。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小组根据宁夏文艺事业发展需要以及申报作品的种类、质量、成本投入、社会效益等要素,对申报作品的意义、可行性、预期效益等进行论证和审查,以集体讨论、表决确认的方式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文艺作品提出初步扶持意见,提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会研究审定后在自治区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不含拟扶持获奖作品),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文艺作品扶持实施绩效管理,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符合文艺作品扶持的绩效管理考核制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应用,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作品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获得扶持的申报单位或个人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责任。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获得扶持的文艺作品,由初审主管单位实行日常管理。扶持额度5万元以内的作品,由初审主管单位在作品创作完成后进行验收。扶持额度超过5万元的作品,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初审主管单位在作品创作完成后进行验收。

对于首次验收不合格的作品,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初审主管单位,督促受扶持方进行整改,并组织第二次验收,验收仍然不合格的,追回所拨资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获得扶持的文艺作品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实施中因故需要对原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核准。凡终止的作品,须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文艺作品扶持资金由被扶持主体依法缴纳相关税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相关图解:关于《<自治区文艺作品奖励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

附件.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