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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4-00194 文号 宁财规发﹝2024﹞1号 生成日期 2024-10-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
有效性 有效

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利通区、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

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加强和规范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方案》中确定的,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生活在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群众,以及自来水管网未通住户开展搬迁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一)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共同筹措落实自治区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审核拨付并开展资金清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二)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别负责组织事前绩效评估和项目实施,审定搬迁范围和对象,提出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绩效目标,督促指导市县加强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落实本级承担资金,并负责资金拨付、清算、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加强资金拨付环节审核,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市县自然资源、水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按职责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精准认定本地区搬迁范围和对象,认真做好安置区统一规划建设,提出年度搬迁任务申报及资金需求建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开展项目实施、具体技术指导、项目质量监管、组织竣工验收、提供清算基础数据和资料。加快预算执行,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做好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补助方式

补助资金用于新建搬迁安置房(包括补助安置)、拆除旧院,以及水、暖、电、路、气、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公用经费,搬迁群众生活补助,建设广场、雕塑等景观工程,偿还债务及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按人均6万元的标准测算,对市县予以补助。市县应结合实际分类施策,细化补助标准与方式,确保搬迁工作落实落地。

采取统规统建安置方式的,市县可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采取统规自建安置方式的,可将部分资金通过一卡通兑付给搬迁户,也可以根据需要将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采取补助安置方式的,搬迁对象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或其他住宅,提供真实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发票,补助资金应当全部通过一卡通兑付至搬迁户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分担比例

第七条自治区补助资金通过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盘活存量资金等渠道筹集。市县资金通过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盘活存量资金等渠道筹集。

补助资金自治区和市(区)共同承担,原则上自治区帮助解决80%,市、县(区)承担20%没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来源的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沙坡头区、盐池县、中宁县和利通区,自治区承担80%,市(区)承担20%对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来源的西吉县、海原县、原州区和同心县,自治区承担60%,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安排20%(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补齐),市(区)自筹20%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九条自治区财政根据《方案》确定的搬迁任务,采取分次预拨、年度清算的方式拨付补助资金。

2024年资金拨付。相关市县应当将具体工作方案报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财政厅。根据工作方案,20249月底前,自治区将当年补助资金下达市县,市县自筹资金同步到位。20255月底前,根据搬迁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清算。

2025年资金拨付。202410月底前,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编制2025年搬迁目标任务及资金预算计划,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向财政厅报送相关基础资料。根据自治区人代会批复的预算,财政厅于20253月底前,将当年补助资金的60%下达市县,年中根据搬迁工作进度动态下达剩余资金,20265月底前完成资金清算。2026年资金拨付比照2025年执行。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条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设置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指导各地制定区域绩效目标,在提交资金分配建议时一并提出绩效目标。各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各级自然资源、水利(水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二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次年3月底前向财政厅提交上年度资金绩效自评报告。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按要求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合绩效自评、评价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市县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暂缓补助资金拨付或核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纳入自治区直达资金管理,并实行预算执行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监督检查等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全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水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十六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可会同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231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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