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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博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4-00008 文号 宁财规发〔2023〕17号 生成日期 2024-0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经济建设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博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更好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博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博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博览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会展博览产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宁夏会展博览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党厅字〔2022〕37号)《自治区会展博览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宁会展博览包抓办发〔2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会展博览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博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区会展博览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专款专用、择优公开、节俭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落实预算绩效一体化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共同履行管理职责。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批和批复;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自治区商务厅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方案与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自治区商务厅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自治区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根据全区会展博览产业发展年度重点工作,做好年度预算编制申报,制定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厅制订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扶持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对市县(区)项目征集、审核、验收,以及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开展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施“双监控”,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三)市县(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审核、验收、资金拨付,明确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四)资金申报、使用单位对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负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展览项目。

(二)论坛类项目。

(三)会展博览主体培育项目。

(四)会展博览数智化升级项目。

(五)会展博览行业环境建设项目。

(六)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应给予支持的其他会展博览项目和工作事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以现场销售为主的各类商品展销会、展示会,以及各类成就展、图片展、人才交流会、年会、一般学术会议、研讨会、联谊会、节庆、赛事、演艺等项目。

(二)在专业展馆和会议场所以外举办的会展博览项目(不包括房车、大型机械设备等展览项目),特殊情况除外。

(三)经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四)申请单位或申请项目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项目。

(五)项目举办期间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由政府主办的各类会展博览项目。

(七)其他不符合支持政策的会展博览项目。

第七条  自治区会展博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展览项目。

(一)支持新创办展览项目。对在我区首次创办且培育价值高,展览面积在5000(含)平方米以上,区外参展企业超过20%的展览项目,国(境)外参展商展览面积比例达10%以上或参加国家(地区)3个(含)以上的展览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二)支持培育期和成熟型展览项目。对在我区举办届数在第2-3届、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明显,展览面积在10000至20000平方米,区外参展企业超过30%的展览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超过20000平方米,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助5万元,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展会举办届数在第4-6届,特色明显、知名度高、影响力广,展览面积在20000(含)平方米以上,区外参展企业超过30%的展览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三)对自治区本级参加由国家、部委、省(市、区)举办的展会、分类别管理,一类为需布展的国家级展会,预算按不超过40万元核定;二类为需布展的各省区市重点展会,预算按不超过30万元核定;三类为不需布展的各省区市展会,预算按不超过10万元核定。

第九条  论坛类项目。

(一)支持全国性(区域性)论坛类项目。会期在2天(含)以上,规模(单次)在300-500人的全国性(区域性)论坛类项目,区外嘉宾比例不低于30%,给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不超过10万元补助。规模(单次)在500人(含)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论坛类项目,区外嘉宾比例不低于50%,给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二)支持国际性论坛类项目。会期在2天(含)以上,规模(单次)在200人(含)以上的论坛类项目,境外嘉宾比例不低于10%,给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不超过20万元补助。鼓励提升论坛嘉宾层次,出席国际性、国家级、专业类高端论坛类活动的高端嘉宾、顶尖专家人数在5名(含)以上,在原有补助基础上给予举办场地租赁费用全额补助。

第十条  会展博览主体培育项目。

(一)支持引进会展博览知名企业。对落户我区的知名会展博览企业,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举办20000(含)平方米以上展览活动或举办参会人数达1000人(含)以上论坛类活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二)支持区内会展博览企业发展。对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会展博览项目,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取得中国展览馆协会认证并获得展览工程一级水平等级的会展博览企业,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加入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的会展博览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会展博览数智化升级项目。

(一)支持会展场馆数智化升级。支持重点会展场馆实施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提质升级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实际投入的10%,每个场馆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二)支持会展博览数字化发展。鼓励会展博览企业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5G、人工智能等信息和通信技术手段,举办“云展览”,开展“云展示”“云对接”“云洽谈”“云签约”,促进线上线下办会办展融合发展,对实现本地签约额1亿(含)元以上并签约数20个(含)以上的单个“云展览”项目,给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不超过10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会展博览行业建设项目。

支持建立会展博览行业标准、统计制度、建设和维护会展博览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开展会展博览人才培养培训等公共服务项目,支持会展博览发展规划制定、宣传推介、项目评估、绩效评价、课题研究等基础性项目,按照财务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三条  自治区会展博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依据各市、县(区)会展博览产业发展情况、地市财力情况、支持方向、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测算安排资金。以后年度支出方向确需调整的,可以按规定调整相关指标及权重。

第十五条  对于政策性项目以及重大战略性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六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年度发展需求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方式、比例,申报条件、申报资料,评审程序等,会同财政厅编制申报指南,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相关单位和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资金申请单位(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项目的征集、申报工作,并对资金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

(三)各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企业)开展汇总审核,对项目的绩效目标、投资金额、资金来源、项目内容、项目完成期限、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核查,并将通过审核拟推荐的项目(企业)汇总上报至自治区商务厅。

(四)自治区商务厅对各地市上报的项目(企业)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拟支持项目(企业)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项目(企业)核查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资金拟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

(五)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商务厅提供的资金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资金分配计划备案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商务厅共同审定。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和市、县(区)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商务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依据,对低效、无效项目一律压减或取消支持。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企业),检查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企业)不得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核查验收、资金下达拨付、项目执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博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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