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19〕23号)
索引号 | 640000011/2020-00002 | 文号 | 宁财规发〔2019〕23号 | 生成日期 | 202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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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农业农村处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财规发〔2019〕2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9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9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满后,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的安排部署再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审核、分配及下达预算,资金使用监督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全区农田建设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任务清单分解建议,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与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按照不低于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的比例承担,市、县(区)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坚持差别化分担,自治区财政对贫困县给予适当倾斜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在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基础上,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筹集投入更多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第七条 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农田水利建设。
第九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道路;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前述所规定的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各级财政投入资金总和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自治区及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费应当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使用,不得另外列支。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方式。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分配和下达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主要按照年度建设任务进行分配,统筹考虑工作成效、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等因素。工作成效因素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考评验收结果等为依据。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上报下一年度农田建设任务需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收到农业农村部正式下达的年度农田建设任务后,应在15日内,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区),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函告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后,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和绩效目标,在30日内正式将预算下达到市、县(区)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抄送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统筹整合要求,统筹不同渠道的农田建设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要切实履行主管责任,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监察、审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办法根据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纳入国家级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2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