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3049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9-06-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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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规范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等相关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自治区党委 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等相关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利于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以企业科技创新为驱动力,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为支撑,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作用,推动产业优化结构,提高产业链价值层次,增强产业辐射带动力。
(三)以自治区各类开发区为依托,以产业化项目带动,突出产业特色,延长产业链条,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壮大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目标为:
(一)推动自治区级各类开发区升级发展。结合自治区调整整合后的开发区建设,提升开发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层次,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和集群发展。
(二)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对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提高原创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水平,推进高附加值产品的产业化,使重点企业的生产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外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三)提高本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发挥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创新平台作用,攻克领域技术瓶颈,增强创新平台在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高技术服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包括:
围绕我区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生物产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创意等七大产业领域,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引进先进技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申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专项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或项目绩效评价。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制定、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批复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根据下达的专项投资计划文件拨付专项资金,并会同自治区发改委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范围属于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重点领域产业化项目。
(二)申报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研发实力、产业化生产条件和资金筹措能力。
(三)申报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为引进技术,引进技术应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项目产品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建设的土地、规划、节能、环保及资金落实等手续齐全。
(五)已获得过本专项资金支持且尚未验收通过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
(六)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七)凡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自治区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每年联合下发项目申报指南,并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网站同时发布。
(二)申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报送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由发改部门应按照要求进行初步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组织初审、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程序后,择优确定支持项目,项目名单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无异议后,联合下达专项投资计划。
(四)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专项投资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管理
第九条 立项支持的财政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本项目总投资的10%,财政资金须用于项目的生产设施和设备购置、软件开发。
第十条 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做好项目的管理工作,每年年底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项目在实施期内如发生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地点等重大变更的,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专项支持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意见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每年应至少一次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将予以终止并公示,项目资金将予以收回,项目实施企业五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
(一)项目因实施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无法按期完成,并未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
(三)项目不能履行验收程序的;
(四)项目资金管理、招投标等环节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存在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16]34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政策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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