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政策修订解读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9-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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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自治区财政厅 | 解读单位 | 自治区财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政策修订解读
按:为了深入实施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落实党委政府创新驱动战略部署,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16]348号)进行修订。
一、办法修订背景
1、2017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出“着力培育新兴产业,大力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重点领域相应发生变化。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创新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投入方式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10号)已于2018年通过《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发[2018]4号)宣布失效。《宁夏回族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16]348号)中相关条款需要做相应修订。
二、《办法》修订内容
1、将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中的“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有利于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修订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利于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2、将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中的“以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为依托,以产业化项目带动,突出产业特色,延长产业链条,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壮大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优势特色高新技术产业”修订为“以自治区各类开发区为依托,以产业化项目带动,突出产业特色,延长产业链条,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壮大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
3、将专项资金支持目标“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公共平台建设。结合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提升基地功能和层次,提升基地自主创新能力,为企业发展提供高技术服务”修订为“推动自治区级各类开发区升级发展。结合自治区调整整合后的开发区建设,提升开发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层次,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和集聚发展”。
4、将专项资金重点领域“围绕我区新材料、新能源、生物产业、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羊绒等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培育高技术服务业,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修订为“围绕我区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生物产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创意等七大产业领域,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引进先进技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化项目”。
5、在专项资金部门管理职责中增加了“自治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厅下达专项投资计划”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
6、将原办法中相关的创新平台名称修改为最新的名称,比如“自治区工程实验室”修订为“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删除,增加“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7、将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中“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专项投资计划批复将专项资金拨付平台投放企业,平台投放企业根据财政厅文件及时与项目单位办理拨款手续”修订为“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专项投资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7、将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完成程度分为事前项目和事后项目两类,事前项目资金原则上采取“平台投放、无息使用、绩效管理、比例收回”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以借款方式统一由自治区平台企业拨付给项目单位。事后项目资金,由自治区平台企业依据项目单位提供的由发改部门批复的验收通过报告直接拨付,不再参加项目绩效评价”删除。
8、将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借款期满且已完成的事前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确定收回资金比例”删除。
9、将原第十五条(四)“已获得过本专项资金支持,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删除。
三、办法执行
1、宣布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16]348号)同时废止。
2、增加办法有效期限。自2019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