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开展扶贫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429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9-1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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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办公室 |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开展扶贫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脱贫组〔2018〕4号)要求,现就在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开展2018年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贫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主要内容
由各级扶贫项目管理部门提供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数据,由本级财政部门在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代录。具体内容如下:
(一)预算执行情况。对照项目年初预算数,填写2018年全年执行数。
(二)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照年初设定的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填报2018年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三)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项绩效指标的指标值,逐项填写2018年全年实际值。
(四)未完成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超过年初设定的绩效指标值较多(30%及以上)的要逐条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注:本文扶贫项目指纳入监控的涉及扶贫人口、扶贫区域的项目资金。
二、扶贫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安排
自治区本级扶贫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单位)需提供资金对应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料,由自治区财政厅各部门预算处在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代录绩效自评数据。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结合线下项目自评情况,督导本级业务部门提供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料,在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代录绩效自评数据。
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宁财(预)发〔2019〕209号)工作安排,要求各级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在线下开展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的基础上,同步提供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代录数据。
各级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在4月10日前提供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代录数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在4月25日前完成代录工作。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扶贫项目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数据录入工作,切实加强与各级财政沟通配合,确保自评结果真实、准确、客观,按时提交数据资料。
(二)各市、县(区)财政局要设专人专岗,加强资金指标收发、指标录入、绩效录入日常考核监督,确保各类数据录入的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责任到人。附件2中详细说明了财政部绩效监控的25类项目绩效核心指标,在2019年的绩效指标填报中,务必按照要求收集对应数据。
(三)各项资金的自治区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自治区财政厅各部门预算处沟通,指导市县对口业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在执行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共同协商应对。
(四)各级财政部门在扶贫项目资金数据录入中,要做到线下业务和线下数据同步,对不能及时提供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数据等问题的部门要暂缓拨付资金。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对不属于该专户的资金,要坚决不予转入。梳理以前年度该专户结余情况,将非该专户管理的资金转出,中央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已接入专户数据,专门监控“以拨列支”,请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加快扶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
附件:1.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绩效自评模块操作手册
2.25类扶贫项目必须填报核心指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