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1-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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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自治区财政厅 | 解读单位 | 政府采购管理处 |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着力稳企业保就业的精神,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作用,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经反复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细则》作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细则》出台背景
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国际通行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要向中小企业预留30%的采购份额,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宁财(采)发〔2014〕1057号)等,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区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例超过了60%,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措施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二是采购人主体责任不明确、不落实,政策刚性不足;三是政府扶持对象的认定较复杂、存在异议。2020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并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为推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在我区的落地,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4月份分三次征求了自治区财政厅相关处室、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多轮修改,形成了此《细则》。
二、《细则》出台意义
《细则》的出台有利于推动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经济稳定增长起到重要作用。
三、《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章四十三条,主要明确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总体原则、扶持对象、采购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扶持对象
《细则》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均由中小企业制造,在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工程均由中小企业承建,服务均由中小企业承接。为了鼓励大型企业更多地与中小企业合作,不再要求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货物供应商属于中小企业,也不考虑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相关货物的制造商规模。同时,为了引导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细则》要求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并使用该中小企业的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关于扶持政策
《细则》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主要有三项措施:
一是预留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填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除不适应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形外的,小额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都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项目(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由主管预算单位做好统筹,通过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者向中小企业分包,预留采购项目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是价格评审优惠。对于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8%-10%(工程项目4%-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小微企业中标、成交后,仍按扣除前的报价签订采购合同。为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合作,对于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小微企业份额超过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才欧雇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报价给予3%(工程项目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三是其他扶持措施。《细则》规定在资金支付方面,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给予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采购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鼓励采购人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三)关于执行要求
《细则》细化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要求:一是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二是主管预算单位在下一年度开始前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三是明确了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四是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五是对于预留份额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准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六是主管预算单位按年度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七是明确采购人不得要求中标或成交的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款、工程、服务款项,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八是明确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政府采购栏目及时获取政府采购意向及公告等信息。九是将网上商城直购、竞价采购、协议供货及零星采购等方式纳入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十是明确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异议的处理程序。十一是明确财政监管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和认定模板。
(四)关于法律责任
《细则》规定,采购人未按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中小企业或联合体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属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中标、成交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采购人未按规定在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拖延检验、验收或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的,依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预留项目的金额
结合我区实际,除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形之外的,将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的全部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预留比例由30%提高至40%,根据2018-2020年历史政府采购统计数据,我区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例超过了60%,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将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二)关于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从我区政府采购实践来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小微企业报价扣除均采用最低限6%或联合体2%的标准,为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提高小微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价格竞争优势,《细则》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适当提高报价扣除比例的最低限,即报价给予8%-10%(工程项目4%-5%)的扣除,对符合规定的联合体或者分包采购项目,固定报价扣除比例为3%(工程项目2%)。
(三)关于政策制定
在制定《细则》过程中,充分吸纳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答记者问、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及财政部起草文件说明等,《细则》内容更加全面、程序更加明确,符合我区政府采购实际。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