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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1-00227 文号 宁财规发〔2021〕2号 生成日期 2021-05-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政府采购管理处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级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中小企业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四条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对供应商主体类型作任何限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必须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的,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采购项目包含货物、服务、工程中两类或以上的,采购人应当根据各项预算金额占比、核心重要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

确定属于货物采购项目的,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区分货物中的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承接商主体类型作出限制要求;属于工程采购项目的,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制造商和服务承接商主体类型作出限制要求;属于服务采购项目的,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制造商主体类型作出限制要求。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分为多个采购包或采购标段的,每个采购包或采购标段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均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联合体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中标或成交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采购程序

  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填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区分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方案应当在下一年度开始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

第十  采购人在填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首先判断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区分项目预算金额,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明确采购项目整体、部分采购包或以联合体、分包等形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十  采购人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全面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按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要求外,增设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及预留份额采购方式等内容(需与采购预算保持一致)。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内公开采购意向,并确保意向清晰完整。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政府采购栏目及时获取政府采购意向及公告等信息,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

第十  采购人填报采购计划时,不得随意调整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在填报采购预算时确定的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以及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算份额、预留份额采购方式等。

对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需在填报采购计划时补充上传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对确因工作需要或市场情况变化等客观原因影响调整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采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算份额及预算份额采购方式的,在填报采购计划时选择相应选项,并上传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第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可以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进行采购: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主要是指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和交通设施等基础条件限制的),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依照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适用网上商城直购、竞价采购、协议供货及零星采购等方式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十  除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形之外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均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十  除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形之外的,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必须预留该部分全部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可以通过将采购项目整体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方式,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的,应当视同符合资格条件,无需再向其他中小企业分包或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  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符合第三条至第六条及第九条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8%-10%(工程项目4%-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项目主体不可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工程项目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中型企业以及大型企业与中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第十  采购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采购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重新组织采购时,该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不再视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份额仍统计纳入采购人当年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

第十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

在服务、工程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应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所属行业(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企业类型等;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应当从货物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以联合体形式或者合同分包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所提供货物制造商、工程承建方、服务承接方的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

供应商可以登录国务院客户端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运用“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辨别企业规模类型。

二十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明确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八)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所在地、历史业绩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鼓励采购人免收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比例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第二十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  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对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影响该供应商投标资格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导致评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当立即停止,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解释说明理由,做好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供应商提供书面澄清或说明后仍有争议的,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应当按照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正常评审,但需在评审报告中记录相关事由,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  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开展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的同时需对外公开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二十  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并在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公告时需再次确认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并公告。

第二十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及信用融资金融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中小企业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后,按照自愿原则,可以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政府采购融资事宜。融资利率、担保条件等应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  采购人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采购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

三十  采购人不得要求中标或成交的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款、工程、服务款项,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十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与中小企业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

第三十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采购人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三十  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附2),公开时限不得晚于下一年度的1月底,对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需同时公开相关说明材料。

第三十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以及行政处理、处罚中涉及对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认定的,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承建商、服务承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出《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附3),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中小企业认定答复》(附4)。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需要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主管部门认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的,自发出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至收到中小企业认定答复之日,此期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但财政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主动告知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未按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中小企业或联合体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等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未按规定在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拖延检验、验收或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的,依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属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中标、成交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将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纳入日常重点监管工作范畴,加大政策落实督导力度。

第四十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以及军事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最新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第四十  本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采)发〔2014〕1057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意见的通知》(宁财(采)发〔2015〕917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补充通知》(宁财(采)发〔2018〕161号)同时废止。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

    2.(××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

况公告

    3.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

    4.中小企业认定答复


附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附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序号

项目名称

预留选项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

合同链接


(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填写
“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

(精确到万元)

(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附3

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模板)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要求,现需对注册登记所在地为****的****(企业名称)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进行认定,请你单位予以协助,并于接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中小企业认定答复。

*****(财政部门名称)

**年**月**日

附4

中小企业认定答复(模板)

****(财政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经认定,注册登记所在地为****的****(企业名称)属于***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特此回复。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年**月**日

 相关解读: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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