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宁财规发 ﹝2020﹞ 16 号)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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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自治区财政厅 | 解读单位 | 农业农村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17号)要求,为加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宁财规发 ﹝2020﹞ 16 号)。
一、出台的必要性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17号)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二、拟解决的问题
(一)管理范围。救灾资金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管理原则。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人大批准预算之前,可根据防灾减灾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安排救灾支出。
(三)涉及内容。农业生产救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实施细则明确和规范了资金的管理责任、使用范围、分配和下达、监督管理要求、绩效评价等内容。
(四)实施时间。实施细则实施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的安排部署及时作出相应政策调整。
三、核心内容解析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总则、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和下达、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附则共五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定了资金支持范围。
救灾资金包括农业生产救灾和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农业生产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救灾;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实施细则》中明确了使用范围和负面清单,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
(1)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2)生物灾害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2.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
(1)防汛方面用于对安全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修复;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2)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二)资金分配方式。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按照农业生产救灾和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分别确定,统筹考虑各市县(区)财政投入情况、财力情况和工作绩效等。工作绩效因素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三)强化了资金监督与绩效。突出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下达,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同时,强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明确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资金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中所各自承担的相关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1月5日

相关文件: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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