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3578 | 文号 | 宁财规发〔2019〕1号 | 生成日期 | 2019-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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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推进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文化旅游局,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4〕68号)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7〕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推进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推进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4〕68号)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7〕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进行预算管理和全面绩效管理,并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遴选、评审和编报预算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列入自治区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7〕36号)的文化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二)文化旅游规划编制项目;
(三)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乡村旅游项目;
(四)文化旅游新业态项目;
(五)人才培训项目;
(六)文化旅游宣传促销项目;
(七)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项目;
(八)文化旅游产业示范单位;
(九)文化旅游展会;
(十)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对外投资、列支人员经费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其他方式。
(一)项目补助。主要用于列入自治区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旅游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文化旅游规划编制、带动农民脱贫致富、文化旅游新业态、人才培训、文旅演艺的项目补助。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列入自治区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旅游景区(点)文化旅游开发项目和文化旅游新业态开发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项目业主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坚持先有贷款,再安排贴息资金的原则,对2017年1月1日以后的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旅游开发项目贷款,经审核同意后适当给予贴息补助。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年实际利息发生额的60%。贷款贴息不重复支持同一建设项目。
(三)以奖代补。主要用于旅游行业创评扶持奖励,行业标准化、行业标杆示范创建和创建成功的旅游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对已上报文化和旅游部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创建资金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自驾车房车营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创建资金奖励;对新评定的5星级、4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获得除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之外的其他国家级旅游奖项或等级认定的,可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助推乡村振兴,对新评定的五星级乡村旅游点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评为国家或自治区级示范休闲农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资金奖励。
(四)其他方式。主要支持文化旅游宣传促销等项目,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全区旅游业发展需要商自治区财政厅后依规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分配。
第八条 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具体包括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因素、文化旅游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因素、文化旅游重大建设项目贷款付息因素、地方财力状况因素、绩效及其他因素等。
(一)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因素。指上一年度地方政府主导开工建设的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的数量、建设资金投入、地方接待游客数量、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创新项目模式等情况。
(二)文化旅游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因素。指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地方文化旅游综合改革、文化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文化旅游景区创建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三)文化旅游重大建设项目贷款付息因素。指上一年度用于偿还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文化旅游服务类重点建设项目贷款的利息金额(不含财政贴息)。
(四)地方财力状况因素。指结合地方上一年度财政收支状况,按照财政分类分档办法重点补助欠发达地区。
(五)绩效及其他因素。指地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为完成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任务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项目法分配主要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组织专业人士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后予以分配。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管理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报告要对本地区当年的旅游发展概况和支持重点做简要分析;对项目资金历史绩效评价情况做简要说明;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对单个项目情况做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材料。申报项目除按所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格式填报相对应的项目资料表格外,还需要单独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旅游项目所在地区旅游总体开发规划文件;
2.旅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自治区或市、县(区)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点);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6.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7.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实际发生计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
以上第1-6款为申报建设项目的必备条件,第7款为特定项目的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每年7月底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并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级预算后,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及时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
项目库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商自治区财政厅,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动态管理。
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应加强项目储备,健全完善项目库,综合考虑项目科学论证、绩效评价、实施条件等情况分为成熟型项目、孵化型项目和培育型项目,并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商同级财政部门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列入年度项目计划。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并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挪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项目资金不能依约完成而需要调整的,市、县(区)文化旅游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核,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文化旅游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度和绩效报告制度,逐步实现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相结合。
项目单位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市、县(区)文化旅游部门要统筹设定本市、县(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对部门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报送的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实施再评价。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设定全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适时组织对项目执行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对部门设定的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适时组织对项目中长期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文化旅游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按照《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2009年7月6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外发〔2009〕6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