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管理实施办法》起草说明的政策解读

来源:综合处

一、政策背景

2017年6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精神,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35号文”规定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即:“首付20%+分年度均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方式,近年来一直执行该政策。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解决“35号文”征收靠前偏快、企业负担较重的问题,2023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重点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进行改革。

《办法》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两种方式:一是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即:纳入《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内,包括煤炭在内的144个矿种按收益率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无论是竞争方式还是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时按成交价征收(协议方式按起始价征收),开采时,实行“逐年按率征收”。二是按出让金额形式。即:《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无论出让探矿权还是采矿权,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探(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探(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

二、起草过程

《办法》印发后,在认真学习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同时,征求了财政部宁夏监管局、自治区司法厅、自然资源厅、税务局、人民银行宁夏分行及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盐池县意见。共收到14条反馈意见,采纳意见5条,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核。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六章,共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收益定义、征收依据、范围、分成比例、征收管理部门等。

第二章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共十五条。

一是明确出让方式和征收方式。出让方式分为竞争出让和协议出让两种;征收方式分为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和按出让金额形式两种。《矿种目录》)内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种目录》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二是明确销售收入、起始价征收标准、基准价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标准的制定权限和依据。

三是明确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探(采)矿权的首付比例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的15%,剩余部分在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

第三章缴款及退库,共四条。主要包括合同签订以及发生合同或权证内容变更等情形、缴款方式及时限、退库流程及管理、共享缴款信息等。

第四章新旧政策衔接,共四条。主要包括2023年5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或获批分期缴款的处理情形、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矿业权的未进行有偿处置且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征收要求、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的征收要求、已将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的征收要求等。

第五章监管,共四条。主要明确监督处罚机制、滞纳金有关规定,同时明确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矿山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采取的相关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共一条。主要明确《实施办法》的施行日期。

四、说明事项

一是按出让权限分享收入。《实施办法》统筹考虑我区市县的资源禀赋和资源税改革及财力均衡性等因素,按照《办法》要求,将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科学分配,既保障国家资源的有偿利用,又要充分挖掘我区矿业的潜力,最大效益发挥全区资源效益。同时,为进一步调动市县开发矿产资源的积极性,《实施办法》实行自治区本级出让登记的矿业权,由中央和自治区按照4:6分成;市、县(区)级出让登记的矿业权,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区)按照4:2:4分成。

二是首付比例定为15%我区涉及按照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种有硅石、石灰岩、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建筑用石料等,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确保我区财政收入可持续,《实施办法》将我区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的首次征收比例设定为探(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5%,既达到减轻企业负担的目的,又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

三是明确新旧政策衔接。《矿种目录》所列矿种,自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未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矿种目录》公布的出让收益率征收标准及未缴纳期间的销售收入计算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可一次性或平均分六年征收。自2023年5月1日起应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以2017年7月1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四是明确退付职责和流程。《实施办法》细化明确了因政策性关闭、重大自然灾害以及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等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等各自的管理职责以及中央、自治区分成部分的退库流程,主要是将中央的文件规定与现行的退库流程结合起来,便于实际操作。

五是明确文件施行期限。为加快推进我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改革,确保矿产资源尽快按照《实施办法》出让交易,活跃全区矿业市场,《实施办法》明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税务局三家印发全区执行。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