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财政厅 水利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农业农村厅 林业和草原局 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四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640000011/2022-00352 发文时间 2022-11-21
发布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财政厅 水利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农业农村厅 林业和草原局 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四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金融局(办),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3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财政政策(试行)>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1〕6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自治区四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四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四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附件

自治区四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用能权、碳排放权改革,全力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3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财政政策(试行)>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1〕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四权贴息”)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企业使用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抵押贷款的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取得银行业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

第四条   四权贴息管理和使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四权贴息的财政政策制定、全区四权贴息项目库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总体绩效评价及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四权贴息项目库的建设管理、四权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四权贴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四权贴息项目库建设,并指导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四权贴息项目库;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开展四权贴息项目审核工作;负责本行业整体绩效评价和政策宣传等工作。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四权贴息项目库建设;负责四权贴息项目的具体审核和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本地区本行业四权贴息项目资金计划等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及金融支持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改革指导意见等财政金融政策。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配合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贷款金额、抵押权、贷款期限和实际使用期限、贴息金额等具体审核工作,并对贴息金额计算的准确性负责。在“四权”抵押贷款申请办理过程中应主动向企业宣传四权贴息政策。

第三章  贴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享受四权贴息支持的贷款,是指企业使用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抵押,从金融机构获得的1年期以上(含1年期)贷款。

第十条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额度每年给予2%贴息支持,贴息资金逐年算账,按年度或到期后一次性拨付。对提前还款导致实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贷款不予贴息。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贴息。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贴息。

第十一条   对含“四权”抵押的组合担保贷款,仅对涉及“四权”抵押部分予以贴息。

第十二条   每个企业每年享受四权贴息的额度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四权贴息项目库,切实加强四权贴息项目预算编制工作,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四权”抵押贷款合同后,1个月内报其注册地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四权”抵押贷款合同未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一律不予贴息。

(二)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予以审核,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合同予以备案,并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四权贴息项目库(具体建库程序另行通知),于每年7月31日前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

(三)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区本行业贴息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本行业贴息项目库。

(四)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各行业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形成本地区四权贴息项目库,并于每年8月31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

(五)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全区各行业贴息项目后,及时与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库进行比对,形成全区四权贴息项目库,依据项目库编制四权贴息项目预算,并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六)财政预算草案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复后,自治区财政厅将于每年3月底前,按项目预算资金的90%下达至各市、县(区)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四权贴息资金的申请与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申请贴息前,应根据上一年度内符合规定的贷款情况,如实填制《“四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审核表》(见附表,一式四份,分别由企业、承贷金融机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当地财政部门留存),并由其承贷金融机构对每一笔贷款金额、抵押权、贷款期限和实际使用期限及申请贴息金额等进行审核确认。

(二)企业于每年6月底前,应当将承贷金融机构审核确认的《“四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审核表》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

(三)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审核表后,依据数据库进行审核,并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审核。用水权抵押贷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土地权抵押贷款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排污权抵押贷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山林权抵押贷款由林草主管部门审核。

(四)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及时在数据库中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联合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申报企业拨付资金,并于每年8月底前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四权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对审核结果负责。

(五)自治区财政厅收到申请报告后,于每年9月底前与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六)四权贴息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四权贴息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每2-3年开展1次四权贴息项目整体绩效评价,并对各市、县(区)四权贴息项目进行抽评。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四权贴息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在资金申请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七条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四权贴息项目整体绩效评价,并对各市、县(区)本行业四权贴息项目进行抽评。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设定本行业区域绩效目标,根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绩效管理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申请四权贴息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资金,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应由当地财政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并视情节轻重可取消相关企业贴息资格。

第二十条 申请四权贴息的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四权贴息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政策有效期内,企业贷款可自行选择财政贴息政策,对于已享受本办法贴息政策的贷款,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可会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及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附表:“四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审核表


附表

          年度“四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审核表

填表日期: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代码

详细地址

注册地

企业性质

所属产业

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经办人员及联系方式

序号

贷款合同号

经办银行

贷款本金

贷款期限(年)

贷款利率(%)

抵押权类别

贷款发放日期

贷款到期日期

实际使用时间(年)

贴息率(%)

申请贴息金额

备注

1

2

2

2

3

2

4

2

5

2

合   计

——

——

——

——

——

——

——

——

承贷金融机构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1.所属产业:按照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具体划分,若不属于“六新六特六优”产业范围,则填“其他”。
2.抵押权类别:具体填写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
3.实际使用时间:刚好满1年的填“1”,满n年不足n+1年的填“n+满n年后实际使用时间/360”,如实际使用满1年多100天,填(1+100/360)=1.28年。
4.申请贴息额=企业单笔贷款本金金额×实际使用时间×申请贴息率(2%),单户企业申请贴息总额≤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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