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属国有文化企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此件依申请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区属国有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50号)《关于印发<图书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点办法><国有演艺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点办法>和<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点办法>的通知》(文改办〔2016〕9号)《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负责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核的意见(试行)》(文改发〔2016〕10号)《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印发<关于深化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宣发〔2016〕22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15〕1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单位监管的国有文化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先进性原则。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自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到文化产品和服务等各个领域与环节,充分发挥先进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二)“双效”统一原则。牢牢把握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确保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三)分类考核原则。充分体现文化例外要求,与文化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相衔接,根据企业的功能作用、业态模式、经营水平、业务特点等,将国有文化企业分为新闻信息服务类、内容创作生产类、传播渠道类、投资运营类,考虑客观因素影响,科学设置考核项目和内容,实行分类考核。
(四)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五)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统一原则。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的考核机制。
(六)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公开、公正、合理、透明,并与职工薪酬增减相一致,做到业绩、风险、责任与薪酬挂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业绩责任制。
第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与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相关事宜。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包括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和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基本分为100分,对超额完成目标或未完成目标的给予加分奖励或扣分惩罚,加分上限为20分,扣分下限为基本分。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为考核依据,以1个会计年度为1个考核期。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1个考核期。
(三)考核指标依据文化企业功能界定社会效益考核权重分别为60%、65%、70%,经济效益考核权重分别为40%、35%、30%。
第六条 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包括静态考核指标和动态考核指标(依据各区属国有文化企业功能界定,基本分分别为60分、65分和70分)主要反映企业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在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中所产生的非经济型效果和利益,并体现到有关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等具体指标。
(一)按照文化企业分类改革要求,由文化企业根据自身功能作用、行业特点、发展水平,强调政治性,突出意识形态属性等因素提出考核目标及指标建议值,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核确定。
(二)国家和自治区无重大政策出台调整,静态社会效益考核指标确定后任期内原则保持不变,动态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及时跟进目标任务变动做好调整安排,确保考核的完整性、前瞻性、统筹性和科学性。
(三)任期社会效益指标考核得分取任期内三年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得分的平均值。
第七条 经济效益考核指标 (依据各文化企业功能界定,基本分分别为40分、35分和30分),主要反映考核期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经营增长状况及其他。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分为年度和任期经济效益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基础考核指标(基本分分别为30分、26.25分和22.5分)及对标考核指标(基本分分别为10分、8.75分和7.5分)。
(一)年度经济效益基础考核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经济增加值率和对标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以上四项指标依据各文化企业功能界定基本分分别为10分、8.75分和7.5分。
(二)任期经济效益基础考核指标包括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平均总资产报酬率和平均销售(营业)增长率、对标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以上四项指标依据各文化企业功能界定基本分分别为10分、8.75分和7.5分。
(三)对标指标反映企业所处行业和经营特性,突出主营业务和主要工作,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工作成效。该考核指标由企业在考虑所处行业地位(社会影响力)、文化产品及项目战略储备、品牌影响力(在国内及国际的影响力)、核心文化创意投入、获得国家及自治区级的奖项等方面因素后提出,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对标指标确定后,年度对标指标取数为考核年度合并报表数据,任期对标指标取数为任期内3年的平均数。
企业可从以下指标中确定对标指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销售利润增长率、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两金占流动资产比率等。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按目标建议、目标确定、责任书签订、业绩自评、综合考评五个步骤进行。
第九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内容主要包括考核指标、目标值、奖惩事项、责任书的变更和终止以及其他事项。
第十条 企业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以及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经营状况,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厅。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结合宏观经济形势、文化产业发展状况、文化企业经营业绩水平等,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及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沟通后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值。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宏观经济或行业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或企业发展目标与自治区经济增长目标要求偏差较大时,自治区财政厅应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在与企业沟通的基础上,可以直接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十三条 考核期间,自治区财政厅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企业每季度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十四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改制重组、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沟通协商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核期、考核目标及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经营业绩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流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二)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同时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
(四)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考核结果核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标准,报自治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呈自治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应在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财政厅和企业监事会。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的企业,按规定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指导和监督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建立健全业绩考核办法,完善考核程序,加强与自治区财政厅的沟通,科学合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目标、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并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薪酬核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是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第二十一条 基本年薪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的上年度区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区属国有文化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加权后的2倍以内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和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确定。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规模因素确定。规模因素根据区属企业经营情况,采用资产总额、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人员规模四项指标,设置0.7至1.5五个档次,体现企业的经营难度及其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差异性。
经营业绩考核系数根据考核结果,确定0-2倍之间。
第二十三条 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考核结果为E级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四条 基本年薪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绩效年薪参照1倍基薪额度按月预发,考核结束后进行清算兑现,多退少补。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即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任期结束的首年支付50%,次年支付50%。
第二十五条 基本年薪的分配系数:企业主要负责人为1,副职负责人为0.8。
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企业主要负责人为1,副职负责人根据个人履职情况分别在0.6-0.9之间确定,合理拉开差距,分配方案报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受到国家、自治区相关奖励或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者批评的,以及企业结构调整取得突出成绩,重大科技成果取得明显突破,兼并重组取得重大成效等,视情况相应增减考核得分。
第二十七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考核分级为:110分<A级≤120分;100分<B级≤110分;90分<C级≤100分;80分<D级≤90分;E级≤80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自治区财政厅视情况调整其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级别。
(一)对于政治导向出现问题的区属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最高评为E级,扣发企业负责任人当期全部绩效薪酬。
(二)中介机构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则企业考核等级调整为E级。
(三)考核期内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给社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的,考核结果调整为E级。
(四)考核期内出现企业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情况,考核结果调整为E级。
(五)未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公开范围的,考核结果调整为E级。
第二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不含D级)以下的负责人,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条 无重大客观因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建议对其职务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发现企业以前年度经营结果严重不实,应对以前年度考核结果予以调整,并扣罚有关负责人当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建议调整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列入企业成本费用,由企业按照提取和支付情况设置明细账目,实行专门台账管理。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经营业绩出现负增长的,酌情扣减绩效年薪。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适时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超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企业负责人在薪酬管理中弄虚作假,人为调节收入,多提多领薪酬的,多提多领部分予以扣回,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违纪违法的,分别提交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不能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按照欠缴比例扣减负责人薪酬。国家或自治区规定免除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扣减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分别予以处理:
(一)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设定为盈利,而实际考核结果剔除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为亏损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兑现绩效年薪。
(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设定为亏损,而实际考核结果剔除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为亏损加剧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兑现绩效年薪。
(三)企业负责人连续3年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并负有直接责任的,建议有关部门调整其岗位。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其他方面均按照《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15〕18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一企一策”。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为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的,其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分配机制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对职业经理人要实行契约化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深化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
第四十三条 股权多元化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的薪酬分配,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出的企业负责人年薪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审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日。现行自治区属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经济增加值率考核细则
2.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3.社会效益考核实施细则
4.特别贡献奖加分实施细则
附件1
经济增加值率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率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与调整后的资本的比值。
经济增加值率=(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调整后的资本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的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资本成本=调整后的资本×资本成本率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各企业财务报表中的“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各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各企业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资产、收入或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各企业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各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准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各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各企业资本成本率一般定为4%。
(二)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三)资本成本率确定后,3年保持不变。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各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自治区财政厅酌情予以调整:重大政策变化;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自治区财政厅认可的其他客观因素。
附件2
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得分+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得分+奖励加分-惩罚扣分
年度业绩考核综合满分为100分,最多加20分(其中经济效益考核指标最多加10分,社会效益考核指标最多加10分)。
(一)年度社会效益考核指标计分
年度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得分=年度静态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得分+年度动态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得分
年度社会效益指标满分依据各文化企业性质,分别为60分、65分、70分,最多加10分。
年度静态社会效益考核指标满分48分、53分、58分,年度动态社会效益考核指标满分12分。
对考核年度内有突出成绩的,自治区财政厅酌情给予企业负责人一定分数的奖励。对考核任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出现严重政治导向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受到责令限期整改或吊销许可证处理,或存在其他应当认定一票否决情形的企业,经核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财政厅对企业负责人任期业绩实行一票否决,最高评定为E级。年度社会效益考核指标详见附件。
(二)年度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及计分
1.当经济指标占比为40%,基本分为40分时,最多加10分,计分细则为:
(1)净资产收益率(基本分10分)是指经审定的考核年度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权益×100% )。
该指标分3项比较最终计算得分:与去年考核值相比满分4分(权重0.4),与目标值相比满分3分(权重0.3),与全国同行业相比满分3分(权重0.3)。此项指标基本分为10分,最多加3分。
①与去年考核值相比,增加(权重1)得4分,持平(权重0.6)得2.4分,减少(权重0.3)得1.2分。
②与目标值相比,等于目标值得3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最低得0分。计分方法为:考核值与目标值相比后的增减幅度,即为加减分的幅度。
③与全国同行业相比,优秀(权重1)得3分,良好(权重0.8)得2.4分,平均(权重0.6)得1.8分,较低(权重0.4)得1.2分,较差(权重0.2)得0.6分。
(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基本分10分)是经核定的考核年度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该指标分3项比较最终计算得分:与去年考核值相比满分4分(权重0.4),与目标值相比满分3分(权重0.3),与全国同行业相比满分3分(权重0.3)。此项指标基本分为10分,最多加2分。
①与去年考核值相比,增加(权重1)得4分,持平(权重0.6)得2.4分,减少(权重0.3)得1.2分。
②与目标值相比,等于目标值得3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最多加2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最多扣完基本分得0分。计分方法为:考核值与目标值相比后的增减幅度,即为加减分的幅度。
(3)经济增加值率(基本分10分)。该指标分3项比较最终计算得分:与去年考核值相比满分4分(权重0.4),与目标值相比满分3分(权重0.3),与全国同行业相比满分3分(权重0.3)。此项指标基本分为10分,最多加3分。
①与去年考核值相比,增加(权重1)得4分,持平(权重0.6)得2.4分,减少(权重0.3)得1.2分。
②与目标值相比,等于目标值得3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最低得0分。计分方法为:考核值与目标值相比后的增减幅度,即为加减分的幅度。
③与全国同行业考核值相比,优秀(权重1)得3分,良好(权重0.8)得2.4分,平均(权重0.6)得1.8分,较低(权重0.4)得1.2分,较差(权重0.2)得0.6分。
(4)对标指标(满分10分)计分规则参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指标计分办法计分,具体在责任书中明确。
2.当经济指标占比为35%,基本分为35分时,最多加10分,计分细则为:
(1)净资产收益率(基本分8.75分)。该指标分3项比较最终计算得分:与去年考核值相比满分3.5分(权重0.4),与目标值相比满分2.625分(权重0.3),与全国同行业相比满分2.625分(权重0.3)。此指标基本分为8.75分,最多加3分。
①与去年考核值相比,增加(权重1)得3.5分,持平(权重0.6)得2.1分,减少(权重0.3)得1.05分。
②与目标值相比,等于目标值得2.625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最低得0分。计分方法为:考核值与目标值相比后的增减幅度,即为加减分的幅度。
③与全国同行业相比,优秀(权重1)得2.625分,良好(权重0.8)得2.1分,平均(权重0.6)得1.575分,较低(权重0.4)得1.05分,较差(权重0.2)得0.525分。
(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基本分8.75分)。该指标分3项比较最终计算得分:与去年考核值相比满分3.5分(权重0.4),与目标值相比满分2.625分(权重0.3),与全国同行业相比满分2.625分(权重0.3)。此指标基本分为8.75分,最多加2分。
①与去年考核值相比,增加(权重1)得3.5分,持平(权重0.6)得2.1分,减少(权重0.3)得1.05分。
②与目标值相比,等于目标值得2.625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最多加2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最低得0分。计分方法为:考核值与目标值相比后的增减幅度,即为加减分的幅度。
(3)经济增加值率(基本分8.75分)。该指标分3项比较最终计算得分:与去年考核值相比满分3.5分(权重0.4),与目标值相比满分2.625分(权重0.3),与全国同行业相比满分2.625分(权重0.3)。此指标基本分为8.75分,最多加3分。
①与去年考核值相比,增加(权重1)得3.5分,持平(权重0.6)得2.1分,减少(权重0.3)得1.05分。
②与目标值相比,等于目标值得2.625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最低得0分。计分方法为:考核值与目标值相比后的增减幅度,即为加减分的幅度。
③与全国同行业相比,优秀(权重1)得2.625分,良好(权重0.8)得2.1分,平均(权重0.6)得1.575分,较低(权重0.4)得1.05分,较差(权重0.2)得0.525分。
(4)对标指标(满分8.75分)计分规则参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指标计分办法计分,具体在责任书中明确。
3.当经济指标占比为30%,基本分为30分时,最多加10分,计分细则为:
(1)净资产收益率(基本分7.5分)。该指标分3项比较最终计算得分:与去年考核值相比满分3分(权重0.4),与目标值相比满分2.25分(权重0.3),与全国同行业相比满分2.25分(权重0.3)。此指标基本分为7.5分,最多加3分。
①与去年考核值相比,增加(权重1)得3分,持平(权重0.6)得1.8分,减少(权重0.3)得0.9分。
②与目标值相比,等于目标值得2.25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最低得0分。计分方法为:考核值与目标值相比后的增减幅度,即为加减分的幅度。
③与全国同行业相比,优秀(权重1)得2.25分,良好(权重0.8)得1.8分,平均(权重0.6)得1.35分,较低(权重0.4)得0.9分,较差(权重0.2)得0.45分。
(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基本分7.5分)。该指标分3项比较最终计算得分:与去年考核值相比满分3分(权重0.4),与目标值相比满分2.25分(权重0.3),与全国同行业相比满分2.25分(权重0.3)。此指标基本分为7.5分,最多加2分。
①与去年考核值相比,增加(权重1)得3分,持平(权重0.6)得1.8分,减少(权重0.3)得0.9分。
②与目标值相比,等于目标值得2.25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最多加2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最低得0分。计分方法为:考核值与目标值相比后的增减幅度,即为加减分的幅度。
(3)经济增加值率(基本分7.5分)。该指标分3项比较最终计算得分:与去年考核值相比满分3分(权重0.4),与目标值相比满分2.25分(权重0.3),与全国同行业相比满分2.25分(权重0.3)。此指标基本分为7.5分,最多加3分。
①与去年考核值相比,增加(权重1)得3分,持平(权重0.6)得1.8分,减少(权重0.3)得0.9分。
②与目标值相比,等于目标值得2.25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最低得0分。计分方法为:考核值与目标值相比后的增减幅度,即为加减分的幅度。
③与全国同行业考核值相比,优秀(权重1)得2.25分,良好(权重0.8)得1.8分,平均(权重0.6)得1.35分,较低(权重0.4)得0.9分,较差(权重0.2)得0.45分。
(4)对标指标(满分7.5分)计分规则参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指标计分办法计分,具体在责任书中明确。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任期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得分+任期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得分+奖励得分-考核扣分)×0.7+任期内3年的年度经济效益考核结果指标得分×0.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满分100分,最多加分20分(任期经济效益考核指标最多加10分,任期社会效益考核指标最多加10分)。
(一)任期社会效益考核指标计分(满分分别为60分、65分、70分,最多加10分)
任期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得分=任期年度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得分的平均值+任期社会效益指标加分
任期内企业在管理、科技创新、文化创意方面有重大突破成绩显著的,为同行业起到巨大示范带动作用,奖励10分。
对任期考核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出现政治导向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受到责令限期或吊销许可证处理,或存在其他应当认定一票否决情形的企业,经核实,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对企业负责人任期业绩实行一票否决,扣发企业责任人当期全部绩效薪酬。
(二)任期经济效益指标及计分
1.当经济指标占比为40%时,任期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及计分(基本分为40分,最多加10分)
(1)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基本分10分)是指任期内3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平均值(计算公式: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任期内3年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3)。该指标满分10分,最多加3分,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①与任期内最后1个考核年度同行业相比,在良好与平均值(含)之间的,得10分。
②与任期内最后1个考核年度同行业相比,按照增减幅度加减分,最高加3分,最多扣完基本分。
(2)平均总资产报酬率(资产所得率,基本分10分)是指任期内3年总资产报酬率的平均值(平均总资产报酬率=∑(任期内3年的总资产报酬率)/3)。该指标满分10分,最多加3分,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①与任期内最后1个考核年度同行业相比,在良好与平均水平(含)之间的,得10分。
②与任期内最后1个考核年度同行业相比,按照增减幅度加减分,最高加3分,最多扣完基本分。
(3)平均销售(营业)增长率(基本分10分)是指企业任期3年销售(营业)增长率的平均值(平均销售(营业)增长率=∑(任期内3年的销售(营业)增长率)/3)。该指标满分10分,最多加2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与任期内最后1个考核年度同行业相比,在良好与平均水平(含)之间的,得10分。
②与任期内最后1个考核年度同行业相比,按照增减幅度加减分,最高加2分,最多扣完基本分。
(4)平均对标指标(满分10分)计分规则参照平均销售(营业)增长率指标计分办法计分,具体在责任书中明确。
2.当经济指标占比为35%时,任期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及计分(基本分为35分,最多加10分)
(1)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基本分8.75分)。该指标满分8.75分,最多加3分,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①与任期内最后1个考核年度同行业相比,在良好与平均值(含)之间的,得8.75分。
②与任期内最后1个考核年度同行业相比,按照增减幅度加减分,最高加3分,最多扣完基本分。
(2)平均总资产报酬率(资产所得率,基本分8.75分)。该指标满分8.75分,最多加3分,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①与任期内最后1个考核年度同行业相比,在良好与平均水平(含)之间的,得8.75分。
②与任期内最后1个考核年度同行业相比,按照增减幅度加减分,最高加3分,最多扣完基本分。
(3)平均销售(营业)增长率(基本分10分)。该指标满分8.75分,最多加2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与任期内最后1个考核年度同行业相比,在良好与平均水平(含)之间的,得8.75分。
②与任期内最后1个考核年度同行业相比,按照增减幅度加减分,最高加2分,最多扣完基本分。
(4)平均对标指标(满分8.75分)计分规则参照平均销售(营业)增长率指标计分办法计分,具体在责任书中明确。
3.当经济指标占比为30%时,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及计分(基本分为30分,最多加10分)
(1)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基本分7.5分)。该指标满分7.5分,最多加3分,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①与任期内最后1个考核年度同行业相比,在良好与平均值(含)之间的,得7.5分。
②与任期内最后1个考核年度同行业相比,按照增减幅度加减分,最高加3分,最多扣完基本分。
(2)平均总资产报酬率(资产所得率,基本分7.5分)。该指标满分7.5分,最多加3分,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3)①与任期内最后1个考核年度同行业相比,在良好与平均水平(含)之间的,得7.5分。
②与任期内最后1个考核年度同行业相比,按照增减幅度加减分,最高加3分,最多扣完基本分。
(3)平均销售(营业)增长率(基本分7.5分)。该指标满分7.5分,最多加2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与任期内最后1个考核年度同行业相比,在良好与平均水平(含)之间的,得7.5分。
②与任期内最后1个考核年度同行业相比,按照增减幅度加减分,最高加3分,最多扣完基本分。
(4)平均对标指标(满分7.5分)计分规则参照平均销售(营业)增长率指标计分办法计分,具体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企业负责人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计算
(一)企业负责人年薪计算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上年度区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7+上年度区属国有文化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1+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2)×2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系数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为0-2倍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经营业绩考核系数为0-1。绩效年薪按照“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经营业绩考核系数为1-1.25倍。绩效年薪按照“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调节系数×[1+0.2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经营业绩考核系数为1.25-1.5。绩效年薪按照“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调节系数×[1.25+0.2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经营业绩考核系数为1.5-2。绩效年薪按照“基本年薪×绩效调节系数×[1.5+0.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
(二)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计算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任期内年薪总额=任期内基本年薪+任期内绩效年薪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E级时,任期激励收入为0。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时,任期激励收入为任期内年薪总额的0-15%。任期激励收入按照“任期内年薪总额×15%×(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激励收入为任期内年薪总额的15%-20%。任期激励收入按照“任期内年薪总额×[15%+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 ]”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激励收入为任期内年薪总额的20%-25%。任期激励收入按照“任期内年薪总额×[2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 ]”确定。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激励收入为任期内年薪总额的25%-30%。任期激励收入按照“任期内年薪总额×[25%+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
自治区属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调节系数确定表 | |||||||
规模因素名称 | 计量单位 | 绩效调节系数 | |||||
1.5 | 1.3 | 1 | 0.8 | 0.7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0 | 100000>Z≥50000 | 50000>Z≥10000 | 10000>Z≥5000 | Z<500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0 | 50000>Y≥10000 | 10000>Y≥5000 | 5000>Y≥1000 | Y<1000 | |
利润总额(P) | 万元 | P>10000 | 10000>P≥5000 | 5000>P≥1000 | 1000>P≥300 | P<300 | |
人员规模(X) | 人 | X>900 | 900>X≥700 | 700>X≥500 | 500>X≥100 | X<100 | |
备注:1.四项规模因素指标均采用当年数据; | |||||||
2.满足四项指标中一项指标限制要求的,可选用对应的最高档调节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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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社会效益考核实施细则
社会效益考核指标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和《中宣部等印发〈关于深化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自治区六家国有文化企业的行业特征和发展实际,将宁夏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确定为“传播渠道类文化企业”,将黄河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演艺集团有限公司确定为“内容创作生产类文化企业”,将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确定为“投资运营类文化企业”,实行分类考核。
年度社会效益考核指标满分为60分、65分、70分,最多加10分,最多扣10分。
年度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得分=年度静态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得分+年度动态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得分
年度静态社会效益考核指标满分为48分、53分、58分,年度动态社会效益考核指标满分为12分。
一、年度静态社会效益考核指标
年度静态社会效益考核指标最终评定为优秀(权重0.8)、良好(权重0.7)和一般(权重0.6)3种情况,先由企业自评并提供佐证资料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核确认。
年度静态社会效益考核指标主要依据文化企业在考核期内的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相关目标,以及主管部门在考核期内提出的相关工作要求,由企业自行设定,按照规定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定。内容主要包括政治导向、文化产品质量和数量、公共服务、受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科技创新、文化“走出去”等。
(一)分值设定
年度静态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包括综合部分考核指标(30分)和分类部分考核指标(18分、23分、28分),每类细化考核指标在1-10分内分别设定分值。
(二)评分标准
1.综合部分考核指标(30分)
(1)始终坚持党性原则、树立阵地意识、把握正确导向,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6分)。
(2)按照中央文改办和自治区改革办以及自治区文改办任务部署,始终围绕产业抓改革谋发展,较好地落实文化体制改革任务分工,取得了一定成效(3分)。
(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中央和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的参与度与支持度比较高,自觉融入文化脱贫攻坚战,有举措、有投入、有成效(4分)。
(4)主动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文化“走出去”力度不断加大,打造的文艺精品和品牌项目向国内外有力展示了宁夏开放文明形象(3分)。
(5)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机制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报告制度,经常性开展党风党纪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从业环境(3分)。
(6)建立企业负责人述职述德述廉述法制度,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3分)。
(7)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主动承担党委、政府的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获得社会高度认可。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为提供产品或服务(6分)。
(8)建立适合本行业特点要求的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和管理办法,人才队伍建设与主营业务发展相适应,人才结构比较合理(2分)。
2.分类部分考核指标
内容创作生产类
(1)出版(黄河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18分):
①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出版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图书出版质量不断提升,租型党和国家重要文献,按时出版发行(5分)。
②制定体现专业特色的中长期选题规划,产品结构合理,符合出版社宗旨和定位的图书品种占比在50%以上(4分)。
③按照教材用书“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要求,做好教材、教辅的出版、配送,提高教辅市场占有率(3分)。
④围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每年出版有一定影响力的、体现宁夏地域文化、特色文化的图书(3分)。
⑤积极推广全民阅读,提升人均阅读量,取得良好效果(3分)。
(2)影视(宁夏电影集团有限公司)(23分):
①做好影视选题规划工作,实施影视精品创作工程,每年都有精品节目的创排和打磨(6分)。
②制作的影视作品主题鲜明、积极向上,能够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5分)。
③加强自有人才培养,积极做好自主文化影视作品创作,每三年至少制作1部影视作品,并在自治区级以上平台播放,获得观众好评(6分)。
④抓好电影营销和放映工作,积极开拓周边影城建设,确保主题电影的播放场次和质量(6分)。
(3)演艺(宁夏演艺集团有限公司)(28分):
①深入开展“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并形成长效机制;完成送戏下乡任务,“送文化”“种文化”渠道不断拓展(8分)。
②策划组织开展系列群众性演艺活动,文化惠民活动丰富多彩,群众文化生活得到极大丰富,受到一致好评(7分)。
③年度创作、排练、演出的原创作品台数逐年增长,在区内外成功演出,有力提升宁夏的知名度和对外影响力(7分)。
④抓好宁夏大剧院的托管经营,演出场次、观众和收入逐年增加(6分)。
传播渠道类(18分)
(1)印刷发行(宁夏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①加快推进党报全覆盖和党报“六进”工程,全面实行自办发行(5分)。
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策划实施系列主题活动,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和价值(5分)。
③加快多元拓展步伐,努力推动产业融合,持续优化经营结构,提升持续发展力(4分)。
④加快媒体融合发展,不断壮大新闻舆论主阵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4分)。
(2)广电传输网络(宁夏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①及时高效完成党委政府下达的制作、播放任务,丰富节目内容,提升用户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用户收视需求(5分)。
②按照“建好网,修好路”的思路,扎实推进基础网络建设工程(4分)。
③大力加强安全传输和播出工作,建立健全“户户通”运营维护管理体制机制,确保“户户通”达到“长期通”“优质通”要求(5分)。
④制作和播出普法、禁毒、公共卫生防治、节能等公益性广告,公益性广告播放实现常态化(4分)。
投资运营类(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18分):
(1)充分发挥融资平台和信用平台功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为文化企业提供成本较低、数额较大的资金支持(4分)。
(2)充分发挥投放平台功能,积极承担并推进自治区重点文化项目建设(6分)。
(3)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文化建设,加强同区内文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有关文化项目的建设及运营(4分)。
(4)加大文化产品设计、创意及研发的力度,取得良好效果(4分)。
二、年度动态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共12分)
年度动态社会效益考核指标主要依据中央或自治区在企业考核期内的文化战略规划调整或新政策出台,以及主管部门在考核期内根据任务或项目调整提出的相关动态性工作要求,按照规定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定。年度动态社会效益考核指标最终评定为优秀(权重0.2)、良好(权重0.15)和一般(权重0.1)3种情况,由企业提出目标指标建议值,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核确认。
(一)分值设定
年度动态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共12分,每类细化考核指标在1-3分内分别设定分值。
(二)评分标准
考核年度结束后,按照实际完成情况对每项指标分别计分,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得标准分,未完成的不计分或者按完成情况酌情加分。因动态社会效益考核指标的不确定性和临时性,以下指标仅作参考。
1.企业的文化产品、文化项目或公共文化服务在国际、国内产生广泛积极影响(2分)。
2.在企业管理、科技进步、文化建设方面有重大创新成果,形成广泛影响,起到示范带动作用(3分)。
3.积极申报并入选中央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级重大文化产业项目(1.5分)。
4.积极申报并入选自治区重点文艺作品扶持选题或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重点文化项目(1分)。
5.努力完成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下达的临时性任务目标,行动迅速,措施得当,落实到位,成效明显(1.5分)。
6.积极参与或开展社会捐助、捐赠等公益性活动,在社会上产生良好反响(1分)。
7.重视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文化活动,不断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员工归属感,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持续健康发展(1分)。
8.对于上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正和改进,对于违规决策、执行不力、疏于管理和不作为等问题及时问责兑现,不断完善企业负责人履行社会效益责任追究制度(1分)。
三、评价考核程序
(一)文化企业社会效益按年度进行评价考核,由各文化企业自评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评价考核两部分组成。
(二)每年年初,由各文化企业按照静态效益和动态效益两部分要求,对上一年度社会效益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社会效益情况报告,报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按照社会效益考核细则内容,结合各文化企业单位实际,对每项指标分别计分,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得标准分,未完成的不计分或者按完成情况酌情加分或扣分后对其进行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确定其得分。
(四)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与自治区财政厅进行沟通,将社会效益考核得分与经济效益考核得分相加后得出各文化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
(五)对考核年度内有突出成绩的,酌情给予企业及负责人一定分数的奖励。对考核任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出现政治导向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受到责令限期或吊销许可证处理,或存在其他应当认定一票否决情形的企业,经核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企业负责人任期业绩实行一票否决,最高评定为E级。
(六)奖励加分和惩罚扣分主要依据以下内容进行:
1.奖励加分(10分)
主要在国家和宁夏文化积累和传承上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奖项(具体主要参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优秀文化作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10〕16号文件中的奖项名单)的:获得国际类奖项的,视情加6-4分;获得国家级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得区本级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对于在考核期内获得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5分;获得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加3分;获得业内奖项的加2分。以上奖励是指企业获得综合类奖项。重复获奖的,只就最高奖项加分。
2.惩罚扣分(10分)
主要在文化生产安全方面(包括安全播出、泄露国家秘密等)出现责任事故的;产品出现设计、质量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引发民族宗教矛盾的;制作、播出或刊载低俗恶俗内容文化作品,引起观众或读者不满的;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广告与实际不符的;为假冒伪劣产品制作宣传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承办重大文化活动出现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品行不端,给企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违反《劳动法》,损害企业员工利益,有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员工工资等行为的;不履行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义务,违反国家节能减排要求的;企业所属公众人物有涉案、涉毒、涉赌等问题,引发群众围议,造成不良影响的。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与企业共同商定的其他应当惩罚的情形。针对以上情况,根据情节及影响程度扣2-7分。对于在考核期内内部考核制度不健全,未对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等进行内部绩效考核的企业,视情况扣减1-3分。对于在考核期内未编制三年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算及未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视情况扣减0.5-1分。对在考核过程中资料准备不完备、不齐全及提供数据和材料不真实的,扣0.5-1分。扣减分以10分为限,扣完为止。
附件4
特别贡献奖加分实施细则
一、奖项设立情况
在业绩考核中设立特别贡献奖加分内容,对业绩特别优秀、上市成功、自主创新成效显著、大量举办公益性活动等情况的企业进行评选奖励。
二、获奖加分条件
(一)任期业绩考核结果A级,且在该任期内各年度考
核均为A级的。
(二)企业实现成功上市或兼并重组的。
(三)企业荣获国际类或全国性重大奖项的。
(四)在文化与科技融合方面、创新经营管理方面取得重大成效的,主持制定相关国家标准的。
(五)公益活动、公益演出、公益出版等活动为社会带来重大影响的。
(六)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认定的其他事项。
三、评定办法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对申报情况进行评审。
四、奖励加分方式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获奖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分别加分(年度考核加5分,任期考核加3分),满足多项获奖条件的,就最高奖项加分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