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处罚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发﹝2018﹞28 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宁东财政审计局、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全国生态环保大会、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5号)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92号)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处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
奖补和处罚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
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处罚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全国生态环保大会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92号),倒逼市县落实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推进“生态立区”战略实施,加快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达标市、县的以奖代补资金。
本办法所称处罚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依据考核结果,从上下级财政结算资金中扣减市、县部分完成考核指标任务的处罚资金。
第三条 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处罚,以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为对象,市辖区纳入地级市考核,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吴忠市红寺堡区按照市、县进行考核和处罚。考核奖补和处罚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中自治区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
第四条 奖补资金安排坚持突出重点、结果导向,财政引领、以奖促建,各级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财政和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体系完整、权责清晰、适时高效、动态调整、管控有力的绿色发展投入机制,确保建成西部生态文明先行区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第五条 奖补资金和处罚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环境保护厅管理,统筹用于大气、水污染治理与保护项目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经费、人员补助、购置固定资产(检验监测设备除外)等经常性支出。奖补资金依照考核要求兑现后剩余部分,统筹用于大气和水环境生态补偿补助。
处罚资金参照奖补资金标准,在总量控制的范围内继续用于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明显市、县的生态补偿。
第六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依据现有核算体系、年度监测数据和有关规定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目标,并按程序组织实施考核、提出资金分配和处罚建议,自治区财政厅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下达奖补资金、扣减自治区对市、县结算资金。
第七条 奖补和处罚标准。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结果,采用逐项指标计算法进行奖补和处罚。
(一)奖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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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质量奖补资金标准= |
大气环境质量奖补资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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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考核总得分
加14个县考核总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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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质量奖补资金标准= |
水环境质量奖补资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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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考核总得分
加14个县考核总得分 |
市和宁东基地每完成1项考核指标计1.5分,各县每完成1项考核指标计1分,未完成考核指标的相应扣分。
(二)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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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质量奖补资金= |
大气环境质量
奖补资金标准 |
× |
5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各自考核得分或县考核各自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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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质量奖补资金= |
水环境质量
奖补资金标准 |
× |
5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考核各自得分或县考核各自得分 |
(三)处罚标准和金额。
处罚采取扣减市、县结算资金方式进行,标准与奖补标准相同,扣减分数乘以奖补标准即为扣减金额。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环境保护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大气、水治理工作部署,结合每年预算安排规模适时调整考核指标体系、奖补和处罚标准。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奖补资金后,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及时按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报送奖补资金安排项目清单并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绩效管控和结果运用。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环境保护厅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分配、考核认定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公布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