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区属国有文化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2018年9月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我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坚持方向导向投向相统一;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握指成拳,支持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和文化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效益的原则,要用之有梯度、有层次、有重点,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主导,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实行项目库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分工负责。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遴选、评审和预算编制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负责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管理、开展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能够提升我区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重点产业项目。
(二)骨干文化企业。国有文化企业、骨干民营企业的重点文化项目,国有文化企业开展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债券发行等活动。
(三)文艺精品创作工程。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自治区重点文学、影视、舞台剧、图书出版等文艺创作生产项目。
(四)新型文化业态。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网络视听、动漫游戏等新型文化业态项目,文化企业开展的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等创新发展项目。
(五)文化融合发展。文化与旅游、体育、金融、教育、健康等融合发展项目,媒体融合项目。
(六)中小微文化企业。中小微文化企业众创空间、示范性产业聚集区(基地)等项目。
(七)文化走出去。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的有关项目。
(八)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其他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支持方式包括项目补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绩效奖励、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等。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文化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不含境外的投资项目)。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年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项目补助与贷款贴息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
(三)资本金注入。对国有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等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绩效奖励。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的文化企业给予绩效奖励或以奖代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股权投资。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六)基金运作。对符合基金运作的项目采取基金运作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文化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企业,注册时间3年以上,60%以上的资产在我区境内,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主要营业收入来源文化产业领域,具有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企业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
(五)除国有文化企业外,对于已连续支持两年(贷款贴息除外)的企业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六)申请项目补助的企业,其申请项目原则上应是正在实施或已完成的文化产业项目,项目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30%。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专项资金须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具体包括项目内容、项目概算、项目实施情况、申请资金方式额度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已签订的项目合同、已付款发票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批示文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凭证等复印件,以及主管部门审核证明。
(五)申请项目真实性和依法规范使用专项资金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按当年项目指南要求提供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文化企业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企业、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3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禁止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
(五)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六)申请的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
(七)已获得国家和自治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但项目未结项验收的企业项目(国有文化企业除外)。
(八)相关经济行为尚未得到批准的。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每年3月30日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布下一年度项目通知和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包括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时间和相关要求,申报指南将在宁夏新闻网及主流媒体同时公布。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和各市、县(区)文化产业项目要严格按照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进行逐级申报。
(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的申报项目,直接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二)区属国有文化企业的申报项目,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三)各县(市、区)的申报项目,由宣传文化部门会同财政、体育、旅游等部门组织,五市党委宣传部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前置审核,统一汇总后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四)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申请文件和项目文本应于当年5月30日前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过期不予受理。
(五)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需说明其他资金支持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和竞争性评审方式(竞争性评审要求另行制定)。专家评审由专项资金管理单位成立宣传、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项资金评审小组,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企业申请资格、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是否符合我区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市场前景、风险性等,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根据实际情况及专项资金评审小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支持金额。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会研究审议后,送交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进行会审后,在宁夏新闻网进行公示(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项目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自治区财政厅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和国库支付等相关管理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每年7月底前,完成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范围及开支标准内,确保专项资金使用依法依规。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项目资金不能依约完成而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予以调整或变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对经批准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从批准撤销项目之日起10日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决算上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并将剩余资金如数退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文化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管理。五市宣传、文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管理。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企业)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初审部门负责协助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妥善保管有关原始票据、凭证以及相关文件资料,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资金落实到项、责任落实到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一经查实,自治区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有违反规定审核、申报项目,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日。
《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出台的目的和必要性
自治区一直未出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化和透明化水平,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范围。包括重大文化产业项目、骨干文化企业、文艺精品创作工程、新型文化业态、文化融合发展、中小微文化企业、文化走出去,以及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其他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文化产业项目。
(二)支持方式。包括项目补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绩效奖励、股权投资等。
(三)申报条件:包括在我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企业,注册时间3年以上,60%以上的资产在我区境内,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等六个方面。须提供的资料,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的八种情况。
(四)项目申报及审批。每年3月30日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布下一年度项目通知和申报指南,自治区级和各市、县(区)逐级进行申报。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和竞争性评审方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根据实际情况及专项资金评审小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支持金额。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会研究审议后,送交自治区财政厅。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在宁夏新闻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自治区财政厅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和国库支付等相关管理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五)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日。
三、核心内容解析
(一)细化了支持范围。包括重大文化产业项目、骨干文化企业、文艺精品创作工程、新型文化业态、文化融合发展、中小微文化企业、文化走出去,以及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其他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文化产业项目。
(二)明确了支持方式。包括项目补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绩效奖励、股权投资等。
(三)强化了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五市宣传、文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资金落实到项、责任落实到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