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
财政厅文件
宁财规发〔2018〕25号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
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的精神,为加快推进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自治区财政厅起草了《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对预算编制的基础性作用,努力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水平,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以下简称项目定额标准)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立项、编制、发布和实施、复审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定额标准,是指为满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在对预算项目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或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四条 项目定额标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统一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标准体系整体结构,注重项目定额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发挥标准体系的整体功能。
(二)先易后难。按照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律,优先选择与部门核心职能最相关的,以及部门定额相对明确的项目开展项目定额标准管理。
(三)动态优化。在保持标准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水平变化,对标准实施动态优化。
第二章 项目定额标准的分类和内容
第五条 项目定额标准分为财政标准和自治区本级部门内部标准。财政标准是指由财政厅(或会同部门)发布或认可的项目定额标准;自治区本级部门内部标准是指由部门自行发布的项目定额标准。
第六条 财政标准分为通用定额标准和专用定额标准。通用定额标准是指适用于所有或大多数部门的、共性的项目定额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专用定额标准是指适用于特定部门、特定活动或特定项目的定额标准,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第七条 项目定额标准原则上要涵盖项目的所有支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支出范围、资产配置标准、资产耗费标准、业务工作内容标准、取费标准等。项目定额标准可根据业务特点,分类分级制定。
第三章 项目定额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 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由财政厅统一领导,财政厅和自治区本级部门分工负责。
第九条 财政厅职责:
(一)制定自治区本级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总体管理通用定额标准和专用定额标准;
(四)指导自治区本级部门的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工作;
(五)组织、监督、检查项目定额标准的实施;
(六)协调和处理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其他事宜。
第十条 自治区本级部门职责:
(一)制定部门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部门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负责本部门发起的财政标准的变更和调整;
(四)具体管理部门内部标准;
(五)负责部门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定额标准的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定额标准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每年按职责分工由部门编制本部门项目定额标准建设年度计划,于每年2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的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没有现行项目定额标准,或现行的标准需进行修改;
(三)属于项目定额标准体系管理和范围。
第十三条 对于拟制定或修订的财政标准,需逐项填写《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立项申请表》,随同项目定额标准建设年度计划一并报送财政厅。
第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部门自行制定并发布的项目定额标准属于部门内部标准。如需上升为财政标准,需填写《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立项申请表》,报财政厅审核。
第十五条 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部门提交的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按程序审核批准后下达各部门年度建设计划。部门内部标准由财政厅备案,不随年度计划下达。
第十六条 项目定额标准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定额标准的名称、主编部门、完成时间等。
第十七条 项目定额标准建设应严格按照财政厅批准的年度计划执行。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年中调整计划的,经财政厅审批后调整。
第五章 项目定额标准的编制
第十八条 项目定额标准编制的依据是:
(一)国家预算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相关已发布的定额标准及其规程规范;
(三)相关行业、部门发展规划;
(四)相关市场公允价格;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定额标准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公正。定额标准要一视同仁,不同部门的同一事项采用相同的定额标准,保持定额标准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二)简便易行。定额标准要满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紧密结合部门职能活动,充分利用现有定额标准,突出标准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
(三)经济节约。坚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实际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注重经济节约。
第二十条 项目定额标准编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专家意见法、类比法、数理统计法、技术测定法等。主编部门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采取一种或多种方法,测定支出定额标准。
(一)专家评审法。指由行业中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的专家成立专家小组,共同形成定额标准。
(二)类比法。指以已实施的与本次定额十分相似的行业典型定额项目为基准,通过分析比较,确定出与之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定额的方法。
(三)数理统计法。指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获取各种历史统计数据,根据现实的生产技术、组织状况、物价水平等条件,运用一定的数理统计方法来确定各种费用项目的单位定额标准。
(四)技术测定法。指对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进行分析研究,设计合理的工艺和操作标准,在一定的条件下以实际的测定结果作为定额标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定额标准编制的程序一般分为五个阶段:准备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试点阶段、审批阶段。
(一)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成立标准工作小组、撰写项目定额标准编制方案等。
1.主编部门成立标准工作小组,由标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定额标准编制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应具备胜任相关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项目定额标准编制方案应主要包括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调研重点、编写大纲、编制进度安排、具体分工等。编制方案撰写后,应报财政厅备案。
(二)起草阶段。项目定额标准编制应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形成项目定额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阶段。项目定额标准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包括标准相关的利益各方。征求意见结束后,主编部门应将反馈意见汇总成表进行分析,提出修改处理意见,形成项目定额标准试点稿,报财政厅备案。
(四)试点阶段。为确保项目定额标准的可操作性,项目定额标准一般要提前进行试点,试点期一般为1-2年。
(五)审批阶段。试点结束后,主编部门要根据试点情况完善项目定额标准,形成项目定额标准报批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一起报送财政厅。财政标准由财政厅审批;部门内部标准由部门自行审批,报财政厅备案。
(六)项目定额标准修订。项目定额标准制订后,每年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财政标准由财政厅审批;部门内部标准由部门自行审批,报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项目定额标准的发布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通用定额标准由财政厅发布实施,专用定额标准由财政厅和自治区本级部门共同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部门内部标准由部门根据自身加强管理的需要自行编制并发布,报财政厅备案,不得与财政标准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定额标准一般应以单独文件形式发布;如有必要,也可作为其他预算管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其他预算管理文件形式发布。
第二十五条 财政标准发布实施后,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审核、安排均以此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部门内部标准应作为部门内部管理和预算编制的依据,同时作为财政厅预算审核和经费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定额标准,经财政厅认定、发布后,视同财政标准,可作为预算申报、审核、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定额标准实施后,编制部门应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复审。项目定额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定额标准在复审后按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修订的标准被确认继续有效,保持标准的原状;
(二)需修订的标准列入下一年度计划;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相关的项目定额标准应当废止:
(一)项目定额标准的适用环境或者条件已不复存在;
(二)新的项目定额标准已经发布;
(三)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违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自治区本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