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做好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等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决定组建2024-202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数量
本次组建的承销团负责承销2024-2026年公开招标发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0家,包括主承销商和一般承销商,其中主承销商数量不超过10家。
二、报名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并能够接受《2024-202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协议(范本)》(见附件2)条款约定的金融机构可报名参加承销团。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除外国银行分行外,其他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债券,应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书面授权。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券承销和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
(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四)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三、组建程序及后续管理
(一)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报名机构,按照承销意愿、机构实力、债市能力、2021-2023年宁夏政府债券承销情况及支持宁夏经济建设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承销团成员及主承销商。
(二)优先吸纳2024-2026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加入承销团,根据机构意愿,优先吸纳2024-2026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成为主承销商。
(三)承销团成员确定后,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对外公告承销团成员名单,并与承销团成员签署《2024-202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将建立承销团考评机制,在《2024-202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协议》中设置调整承销团成员类别、退团等触发条件,每年开展承销团考评,严格执行协议约定。
(五)承销团有效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可根据承销团考评结果及债券发行工作需要,开展承销团成员增补工作,每年最多增补一次。
四、报名相关事宜
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2024-202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金融机构,于2023年12月29日前(含12月29日)将加盖本机构公章或被授权分支机构公章的报名材料寄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报名时间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到纸质报名材料时间为准。报名机构需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报名资格。报名材料包括:
(一)《2024-202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该表盖章扫描件和Excel版请同步发至指定邮箱,详见附件1)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机构总部授权委托书(在宁分支机构代机构总部申请或外国银行分行申请需提供)。
五、联系方式
收件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债务管理处 王辉
地 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路416号
邮 编:750001
电 话:0951-5069707
电子邮箱:819344679@qq.com
附件:1.2024-202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2.2024-202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协议(范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