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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办法》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640000011/2023-00175 发文时间 2023-11-30
发布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办法》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确保《关于加强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办法》落到实处,推动建设美丽宁夏决策部署取得实效。自治区财政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任务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办法》任务分工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加强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办法》

任务分工方案

一、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支持打好蓝天保卫战。围绕重点区域和领域,以细颗粒物控制为核心,协同氮氧化物等总量减排,推动大气污染治理。统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实施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提高清洁能源在城乡取暖领域应用比例。支持开展钢铁、水泥、焦化、铁合金等行业超低排放,工业炉窑深度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和燃煤锅炉治理,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守护好美丽蓝天。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

完成时限:按年度落实

(二)支持打好碧水保卫战。聚焦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一体化治理,推进各类水体稳定达标排放,坚决不让黄河受到污染。统筹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水利建设、乡村振兴等相关资金,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厂及收集管网建设、河湖及重点排水沟水生态修复、生态缓冲带岸线整治保护修复、幸福(美丽)河湖等项目。推进实施以生活污水、厕所、垃圾、黑臭水体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促进“人水和谐”。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各市、县(区)

完成时限:按年度落实

(三)支持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土壤污染风险源头防控,切实巩固土壤清洁成果。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业生态资源保护等资金,支持“无废城市”建设,提升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保障能力,优化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财政奖补政策。加强农药、化肥、畜禽粪污、农膜等面源污染防治,促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建设美丽宜居家园。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县(区)

完成时限:按年度落实

(四)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装备能力。统筹污染防治等资金,支持建立覆盖固定污染源、移动源、农业面源、入河(湖)排污口以及温室气体排放、城市声环境、生态遥感、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野外监测站等监测体系,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配置红外成像仪、粉尘快速检测仪、有机废气检测器等执法装备。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各市、县(区)

完成时限:按年度落实

(五)完善生态环境资金管理机制。聚焦环保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不协调突出问题,建立生态环境转移支付资金市级管理、县级实施模式,压实市、县(区)科学谋划项目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项目储备论证和项目库建设管理,依托大项目、好项目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监管,形成全过程闭环式管理。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

完成时限:按年度落实

二、支持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

(一)加大“三山”生态系统修复。争取中央财政竞争性评审项目资金,统筹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土地指标跨省域交易和生态修复等相关资金,支持生态系统保护治理。加强贺兰山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推进水资源保护及综合利用,促进生态恢复休养生息。实施六盘山“山水工程”,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河流湿地生态修复,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态补水功能。开展罗山国土绿化,提升林草综合植被盖度。支持创建贺兰山、六盘山国家公园。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市、县(区)

完成时限:按年度落实

(二)推动荒漠化综合防治。坚持沙漠边缘和腹地系统治理,通过统筹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社会资本等方式,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支持沙漠和沙地边缘生态屏障建设,科学实施防沙治沙、大规模国土绿化、天然林保护、草原修复治理、湿地保护恢复、水土保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等项目。落实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政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筑牢绿色生态屏障。

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区)

完成时限:按年度落实

(三)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大政府投入,支持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生态系统质量评估、致害物种监测评估、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资源调查、生态廊道修复、物种选引及本土化驯服、栖息地质量提升、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森林草原防火工程,推进野生动物救护、黄河及引黄灌区河湖湿地鸟类救护等项目,构建野生动植物保护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

完成时限:按年度落实

三、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一)强化纵向生态保护补偿。聚焦环境敏感、生态脆弱地区生态保护和自然修复,争取中央财政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重点向生态质量巩固和改善明显地区倾斜,让保护修复者获得合理回报。深入实施财政投入与主要污染物和环境质量挂钩财政奖惩政策,倒逼市、县(区)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区)

完成时限:按年度落实

(二)完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建立黄河宁夏段上下游跨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甘肃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共同设立省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根据水质考核指标实施补偿。加强黄河宁夏段干支流及重点入黄排水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自治区和市、县(区)每年共同筹集资金,建立“谁保护谁受益、谁损害谁补偿”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区)

完成时限:按年度落实

(三)健全分类保护补偿。设立生态保护补偿专项,对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生态质量提升明显地区给予补偿。建立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探索建立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和致害责任保险机制。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支持湿地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

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区)

完成时限:按年度落实

四、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一)完善绿色低碳发展财政补助机制。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加大对工业、交通、建设等领域及能源、冶金、有色金属、石化等高碳行业节能降碳支持力度,推进可再生能源、储能、低成本可再生能源制氢耦合煤化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研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探索建立碳排放奖励制度,对降碳减污成效显著的市、县(区)给予奖励补助。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各市、县(区)

完成时限:按年度落实

(二)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鼓励企业使用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抵押贷款融资,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贷款额度的2%给予一次性贴息。对采用EOD模式推动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治理,符合条件的按照贷款额度的2‰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债券,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2%的贴息。用好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积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技术装备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险资直投”等业务。

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各市、县(区)

完成时限:按年度落实

(三)支持碳汇能力提升。统筹“三北”工程专项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等相关资金,支持建设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区和国家级草原自然公园、国有草场试点,持续推进“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提升森林、草原、湿地、耕地固碳增汇能力。鼓励和支持碳汇林营造,试点推动葡萄等产业自愿减排。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财政厅、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市、县(区)

完成时限:按年度落实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创新财政支持方式。自治区财政资金逐步以直接补助为主转向支持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和“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奖惩结合等方式,优先对生态保护效果明显、承担治理任务重、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市、县(区)倾斜,激励市、县(区)因地制宜、分区分类施策,科学谋划储备并积极实施项目,加大生态文明建设投入。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区)

完成时限:按年度落实

(二)拓宽多元化投入渠道。发挥产业引导基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旅、生态农业、特色小镇、林下经济等相关产业融合。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加大绿色信贷投入。用好用足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专项再贷款工具,探索开发特许经营、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等环境权益类融资产品。对投放规模大、贷款利率低、支持企业数量多、服务生态文明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自治区财政按绿色信贷金额的0.3‰给予奖励。将符合绿色低碳发展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并加快实施。

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文化和旅游厅,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各市、县(区)

完成时限:按年度落实

(三)加强财税政策激励约束。落实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及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发展,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各市、县(区)

完成时限:按年度落实

(四)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各市、县(区)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生态环保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实施科学高效、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加强指导与监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生态环保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将生态环保资金使用情况作为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重点,坚决查处财经领域违纪违规行为,维护财经纪律严肃性,切实提高生态环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科学技术厅、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区)

完成时限:按年度落实

(五)严肃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生态环保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调整并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财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区)

完成时限:按年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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