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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常保阳 日期: 2016-12-26
自治区财政厅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自治区财政厅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要求,为促进我厅依法行政,预防重大决策失误,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改善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决策预公开是指涉及单位和群众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是否公开。

  二、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三、预公开内容:凡与干部、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引发社会不公的事项,在研究决定前,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都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预公开,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根据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再次公开。

  四、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网站、电视或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财政公告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五、各单位预公开内容需报厅办公室审核,再由厅长办公会审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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