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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自治区财政厅 作者: 宁如 日期: 2021-10-03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可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

2.政策法规

3.规划计划

4.业务工作

5.动态信息

6.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将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czt.nx.gov.cn。)、“宁夏财政”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主动公开信息具体内容参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务公开基本目录》。

(三)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办公室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咨询电话: 0951-5069367

传真号码: 0951-5044191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街416号

邮政编码: 750001

咨询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可以在本机关办公室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自治区政府网站和本机关网站上在线填报。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自治区政府网站或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nx.gov.cn或czt.nx.gov.cn。

  2.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面提出申请。如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本机关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查。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答复。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1)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2)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特殊情况按《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13)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确实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

  财政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财政信息或者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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