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索引号 | /2021-00143 | 文号 | 宁政办发〔2018〕61号 | 生成日期 | 2018-05-2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8年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系列部署,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及群众关注关切,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助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实现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确立的战略目标营造良好政务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自治区成立 60 周年。
一、深入推进“五公开”,促进行政依法依规
围绕加快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深入推进“五公开”,让人民全程监督政府行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加强行政决策公开。
1.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政发〔2018〕1号)规定,凡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两微一端”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及时公开,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2.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都要在文中设定适当的章节或条款,对相关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公开内容方式与时限、解读回应等作出明确规定,使政策执行更加阳光透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3.全面落实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预公开工作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网络征集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意见收集情况、采纳情况、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要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4.有序推动政府会议开放,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原则上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年内邀请相关人员列席此类会议不得少于1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加强“三个清单”公开。
1.结合当前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抓紧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的监督和制约,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全面规范履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2.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建立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工作职能负责落实)
(三)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在各级政府网站、“信用中国(宁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政务“两微一端”等平台,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提高监管效能和公正性,增强监管威慑力和公信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工作职能负责落实)
(四)加强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进一步做好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原则上都要公开答复全文,接受群众监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按工作职能负责落实)
二、深化重点领域公开,促进政策落实落地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政策,推进重点领域公开向“深水区”迈进。
(一)推进预决算和审计信息公开。
1.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全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54号)要求,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方式。完善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预决算公开统一专栏,分级分类,集中展示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2018年11月底前,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全区性预决算公开专项检查和考核统计工作,确保实现预决算信息“应公开、尽公开,应上网、尽上网”。(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2.按照国务院有关部委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制定出台我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指导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及时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余额、期限、用途和使用、偿还等情况,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按时公开本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加大部门预算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专项审计(调查)等单项审计结果信息公开力度。(自治区审计厅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要求,抓紧制定出台我区相关实施意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2.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与服务、批准结果、招标投标、征收土地、重大设计变更、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等8类信息。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统筹推进的同时,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确定一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建设项目,示范性地做好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的公开工作,为推进该领域全过程信息公开起到引领作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水利厅、林业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信息化建设办、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按工作职能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要求,抓紧制定出台我区相关实施意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2.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重点公开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6大领域的信息。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统筹推进的同时,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依托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示范性地依法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的公开工作,为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全过程信息公开上水平起到引领作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信息化建设办、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落实)
3.按照国务院有关部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围绕构建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加快推进全区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运行和信息共享。(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信息化建设办等部门配合)
(四)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要求,抓紧制定出台我区相关实施意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过程中,重点公开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7大领域信息。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统筹推进的同时,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示范性地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社会救助托底保障、教育、食品药品安全、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等信息公开,为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应公开、尽公开”起到引领作用。(自治区扶贫办、民政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厅、食品药监局、安监局、文化厅、体育局等部门按工作职能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五)继续深化其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突出抓好宁夏空间规划、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放管服”改革、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推进产品质量升级、减税降费和降低要素成本、就业创业、国资国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防控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综合执法、安全生产、涉农补贴、社会保险、户籍管理、养老服务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按工作职能负责落实)
(六)完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机制。
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纳入各级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注重运用信息发布智能管理平台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着力加强政策解读,努力增进社会共识
(一)扩展解读范围。
牢牢把握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聚焦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基础性关键领域改革、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积极扩大消费和促进有效投资、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以及打造西部地区转型发展先行区、全国脱贫攻坚示范区、西部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等中央和自治区重大部署,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统筹推进的同时,重点抓好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实施创新驱动、脱贫富民、生态立区“三大战略”等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工作,密切关注市场预期变化,把握好政策解读的节奏和力度,主动引导舆论,为推动政策落实营造良好环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完善解读机制。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落实信息发布主体责任,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积极通过参加政府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撰写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和在线访谈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1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应不少于2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三)提高解读效果。
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适应网络传播特点,更多地运用数字化、图片图解图表、音频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增强解读效果。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牵头起草部门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事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把政策解读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充分运用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两微一端”做好重大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发挥主流媒体“定向定调”作用,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正确引导舆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四、高度重视舆情回应,主动引导社会预期
(一)把握回应重点。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署要求,切实增强舆情风险防控意识,以社会重大关切为着眼点,密切监测收集苗头性舆情,特别是涉及自治区经济社会重大政策措施、影响党委政府公信力、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政务舆情,要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加快建立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政务舆情监测机制,突出做好就医就学、住房保障、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生态环境保护、养老服务等涉及民生领域的热点舆情回应,准确把握社会情绪,讲清楚问题成因、解决方案和制约因素等,更好地引导社会预期。(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强化联动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厅)要抓紧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提高政务舆情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三)加大问责力度。
积极开展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效果评估,建立完善问责制度,对重大政务舆情处置不得力、回应不妥当、报告不及时,且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涉事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或对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深入整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五、提升服务公开水平,创新创优发展环境
(一)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公开。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部署要求,学习借鉴和总结提炼“不见面审批”等典型经验做法,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及时公开“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及阶段性成果。全面准确公开网上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清单,推动更多事项在网上办理,实现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让群众办事更明白、更便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按工作职能负责落实)
2.按照国务院有关部委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全区政府网站,特别是政务服务类网站与中国政府网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尽早实现政务服务“单点登录”“一网服务”“全国漫游”。(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按工作职能负责落实)
3.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宁党厅字〔2017〕25 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网民留言、咨询的受理、转办和反馈机制,对网民通过各级政府网站“领导信箱”等渠道反映的诉求,及时处理答复,做到“网上听民声、线下办实事”,为群众提供更好服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提升实体政务大厅服务能力。
1.加快推进全区各级实体政务大厅标准化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统筹服务资源,统一服务标准,理顺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调,群众和企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加强实体政务大厅软硬件设施配备,做好人员、设施、经费保障,结合群众办事需求,灵活设立综合窗口,优化力量配置,避免不同服务窗口“冷热不均”现象。(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按工作职能负责落实)
2.2018年11月底前,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公布自治区本级和各市、县(区)“一次办”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全面推广“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模式,实行统一受理、一表填报、后台分办。(自治区编办、政府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按工作职能负责落实)
3.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管理,严肃纪律作风,规范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按工作职能负责落实)
(三)优化审批与办事服务。
1.2018年11月底前,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全区性办事服务信息公开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办事服务信息是否全部公开、是否准确规范、是否与实际工作一致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清理并公开群众和企业办事需要提供的各类证照、证明材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之外不得增加其他要求;办事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在完成审批程序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时间。(自治区编办、政府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按工作职能负责落实)
2.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及时公开企业开办时间、建筑施工许可审批时间再减少一半的相关举措、工作进展、改革成效等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工作职能负责落实)
3.实行网上办事大厅与实体政务大厅办事服务信息同源管理,建设和使用统一的咨询问答知识库、政务服务资源库,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服务信息内容准确一致,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工作职能负责落实)
六、强化公开平台建设,增强支撑保障能力
(一)强化政府网站建设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考评体系,加强常态化抽查监测,加大“问题网站”曝光力度,对相关单位及时通报问责,不断提高政府网站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机制,全面加强内容建设,丰富信息资源,强化信息搜索、办事服务等功能。完善政府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做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工作。(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2.加快推进全区政府网站整合和资源共享,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网站要统一纳入集约化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站点建设、内容发布、组织保障等体制机制。严格政府网站开办、整合、迁移、关停等流程,规范政府网站名称和域名管理。推进政府网站部署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2018年11月底前率先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改造工作。新建的政府网站要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3.组织开展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集中统一开放政府数据,探索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化建设办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管好用好政务“两微一端”新平台。
1.充分发挥政务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进一步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全区政务“两微一端”等新平台开办率,各市、县(区)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集中力量至少做强做优1个主账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2.按照“谁开设、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两微一端”主体责任,严格内容审查把关,不得发布与政府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信息发布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整改。加强“两微一端”日常监管和维护,对维护能力差、关注用户少的可关停整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三)整合各类政务热线电话。针对群众反映的政务热线号码过多、接通率低、缺乏统一管理等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全面清理,加快整合各类政务热线电话,2018年11月底前,将清理整合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除紧急类热线和因专业性强、集成度高、咨询服务量大确需保留的热线外,其他的原则上都要整合到自治区和地级市政府“12345”综合服务热线平台,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努力做到“一号对外”、“一站式服务”。加强政务热线日常值守和督办考核,提高热线服务水平。(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牵头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四)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公报工作。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要求,抓紧制定出台我区相关实施意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
2.加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历史数据电子化进程,2019年底前建立覆盖创刊以来政府公报刊登内容的数据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宁夏新闻网等平台提供智能检索及相关延伸服务,为公众查阅历史信息提供便利。(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
3.建立健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提供规范性文件机制。探索推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文件由本级政府公报统一发布制度。(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4.尚未创办政府公报的市、县(区)人民政府,2018年11月底前要全部创办本级人民政府公报,统一刊登本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强化政府公报服务公众功能,全部实行免费赠阅,并及时调整优化赠阅范围,不断提高政府公报使用效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充分发挥其他公开平台作用。
1.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两馆一中心”(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查阅室(点)建设,建立完善政府信息移送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群众和企业现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自治区文化厅、档案局、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与本地广电传媒机构的沟通合作,探索推进在本地区有线电视开设“政务公开”频道,提高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管好用好各类公共场所电子阅报屏、触摸屏、查询机等载体,最大限度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加快健全制度规范,着力夯实工作基础
(一)加强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发挥各级政务公开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内至少听取1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有关工作。抓紧建立健全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加快配齐配强政务公开、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和政务“两微一端”运维等专职工作人员。2018年底前,各市、县(区)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主管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深入宣传普及和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新条例规定,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认真做好衔接过渡工作。对照新条例要求,全面梳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公开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2.对照新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相关机制建设,抓紧建立完善组织协调、保密审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引导、回应关切、政民互动、公众参与、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全链条、无缝隙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流程体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3.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接收、登记、办理、答复等流程,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4.结合条例实施10周年和新修订条例的出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普及活动,营造全社会充分知情、有序参与、全面监督的良好氛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三)高标准完成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任务。
1.按照中央及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要求,贺兰、平罗、青铜峡、彭阳、海原5个试点县(市)要切实落实责任,高标准、高质量、按时间节点全面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救灾、市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义务教育、财政预决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13个领域试点任务。2018年7月底前,各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试点成果和总体情况,其中,每个试点领域报送一套公开标准规范。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指导责任,为本市、本系统试点单位开展试点提供有力支持;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标准规范编制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2. 2018年8月底前,自治区完成对试点县(市)的全面验收,指导试点县(市)总结提炼试点经验,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宁夏模式”“宁夏经验”。鼓励其他市、县(区)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学习借鉴全国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的典型经验,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专项公开内容模板化、便民惠民网上地图、政府信息定向精准推送与查询服务、政府信息“二维码”方式推送、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政府开放日”制度等,提升公开工作的质量与实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字〔2018〕12号)要求,依法依规严格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工作,特别要做好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依法保护好公民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五)全面推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制度。
1.目前已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的自治区政府部门,要根据职能任务变化,抓紧对目录进行动态更新调整和公布;尚未完成编制的,要在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并对外发布;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的自治区政府部门,要在2018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并统一对外发布本系统各层级所有目录。(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2.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自治区做法,对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等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后,应及时将对外发布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六)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1.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特别是教育、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住房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市政等主管部门,要于2018年11月底前分别制定完善所分管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2.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督促本级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本地区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事项目录,建立完善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切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要重点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村(居)务、校(园)务、院务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公共交通等民生领域的信息公开,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打通政府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真正把政务公开工作摆在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位置,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主体,抓好贯彻落实。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将政务公开工作逐级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所占分值权重不得低于4%。进一步强化激励和问责机制,突出对信息发布、政策解读、政务舆情回应、公开平台建设管理和制度规范建设等情况的考核评估,对违反政务公开相关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第三方评估,并通报结果。
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务于2018年6月12日前,将具体工作落实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宁夏军区。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中央驻宁各单位。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30日印发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