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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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经济建设处 | 解读单位 | 自治区财政厅 |
为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0〕245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出台背景
2017年,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社)发〔2017〕623号)。2020年6月28日,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进行了修订。2020年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应急救援领城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对救援救灾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明确,积极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为切实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提升地方政府应对灾情发生保障能力,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社)发〔2017〕623号)进行修订,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管理范围。《实施细则》明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支出。
(二)遵循原则。救灾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涉及内容。《实施细则》共36条,分为总则、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级确定和灾情核查、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审批和下达、资金的监督管理、附则五个部分,明确了制定依据、原则、使用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报流程和拨付、地方配套比例、监督管理和实施期限等。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用途、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及程序、专项资金监督与绩效等。
(四)实施时间。本细则自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日。
三、核心内容解析
一是扩充完善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内容。修订后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由自然灾害抢险救灾资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三部分组成,对受灾地区应急救援进行全过程处置,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二是分别规范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报使用程序。包括灾情统计、申报审批、拨付下达、精准兑付、绩效评价等程序。
三是强化了地方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要求。对受灾地区应按照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强化落实资金保障责任,与中央、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确保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四是加强资金监督与绩效。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终了开展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