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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2-06-17
来源 自治区财政厅 解读单位 教科文处


一、《办法》修订背景

2012年,为鼓励全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繁荣我区文化事业,自治区财政厅、原自治区文化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执行10年,其标准、程序、管理要求等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工作。今年以来,我们积极对接文化和旅游厅,结合自治区党办、政办《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启动《办法》修订工作。总体考虑,以更规范、更科学地支持我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为目标,通过强化资金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扶持标准等手段,调动文艺院团创作的积极性,助力形成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和文艺院团健康发展相辅相成的良好氛围。主要从工作职责、扶持范围、扶持标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与监督等等方面对相关条款进行完善。

二、《办法》修订原则

《办法》修订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注重政策衔接,严格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我区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方案。二是注重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注重扶优扶强,通过项目评审择优补助、对入选国家级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作品给予一次性补助等方式,使优秀的文艺作品和文艺院团得到扶持和发展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1〕31号)等法律法规、《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二)资金来源和管理部门。扶持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我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共同管理。

(三)扶持对象。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登记注册的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单位。

(四)扶持范围及标准。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小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补助、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补助和组织管理费。小型舞台艺术作品。每部作品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创排阶段每部作品在创作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公演后进入打磨提升阶段的作品,每部作品每次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同一作品在打磨提升阶段最多扶持2次。对入选国家级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的作品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国家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按照国家标准的50%给予补助;对国家未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五)扶持项目的确定方式扶持项目通过申报、评审等程序确定,具体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

(六)绩效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项目结项验收、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扶持作品实行结项验收制。明确了可申请项目变更的七种情况。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理要求。

(七)政策有效期。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图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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