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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9-12-09
来源 自治区财政厅 解读单位 教科文处

关于印发《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自治区财政为支持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而设立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绩效目标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组织实施,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编报专项资金预算、中期财政规划意见和绩效目标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主要用于支持与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记录保存、传承教育、理论研究、整理出版、展演展示、宣传推广、传习基地建设等,对先进保护单位和优秀传承基地给予适当以奖代补。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主要用于支持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补助费,主要用于支持我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请。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自治区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资助费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补助费,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自治区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核定传承人人数,并按标准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各相关单位。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直属单位申请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资助费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补助费,于每年7月31日前,直接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单位。 

  市、县(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各市、县(区)申请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资助费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补助费,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区)财政部门文化旅游部门逐级申报。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文化旅游部门统一对本地报送项目审核汇总,合理排序后于每年7月31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凡超时、越级上报的均不受理。其中,国家级代表性继承人补助费由自治区财政厅和文化和旅游厅直接上报财政部和文化和旅游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下达资金至市、县(区)财政局。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市、县(区)文化旅游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核,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  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级文化旅游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过程监督,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组织开展中期检查,监督申报单位按照批复事项规范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毕,各资金执行单位应提交自评报告,、县(区)级文化旅游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及时组织对项目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可视情况组织抽查。

第十  文化旅游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和绩效报告制度,逐步实现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结合。

项目单位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市、县(区)文化旅游部门要统筹设定本市、县(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对部门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报送的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实施再评价。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设定全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适时组织对项目执行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对部门设定的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适时组织对项目开展总体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文化旅游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金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接受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可以视其情形,做出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十九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

 

: 1.年度  市、县(区)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

         金申报汇总表

  2.年度  市、县(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补助费申报汇总表

  3.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申报书

  4.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申报书

  5.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补助费申报书

  6.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关于印发《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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