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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释说明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9-11-18
来源 自治区财政厅 解读单位 综合处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城镇

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释说明

 

为了规范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新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综发[2019]613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释说明如下:

一、重新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依据

根据2019822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重新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重新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必要性

(一)转移支付管理制度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根据预算管理要求,暂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执行一般性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

(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需要。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和房地产长效机制工作部署,中央财政通过调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6月1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顺应群众期盼改善居住条件,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政策提出了要求。

印发文件施行及废止文件及时间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十九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的确定日期施行,但因保障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对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需公布后立即施行。同时第八条明确:“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以后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绩效评价因素权重分别为40%、30%、10%、10%、10%。”

为保证规范性文件执行时效,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综)发〔201753号)同时废止。

、重新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变化

(一)条文结构变化。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章二十条,分为“总则”、“资金分配”、“资金申报和审核”、“资金下达”、“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法律责任”、“附则”八章

重新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章二十条。分为“总则”、“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资金预算下达”、“资金管理和监督”、“附则”。从资金支持范围预算管理、使用程序和法律责任上,进一步强化完善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充分体现了对《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对“专项资金”内涵重新进行了法律定义(第二条)重新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三)明确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管理职责(第三条)。重新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自治区财政厅和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充分发挥就地就近优势,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监管。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和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申报和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四)增加实施期限条款(第五条)。重新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增加以下内容: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国家和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再作调整。

(五)调整和完善资金支持范围(第六条)。在原来支持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增加老旧小区改造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作为支持范围。

(六)完善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分配(第七条)。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继续按因素法分配。年度租赁补贴资金、年度公租房资金、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由财政部厅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等因素确定,上述三项资金占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比重为90%,年度绩效评价资金占比为10%。需要说明的是,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均为各地向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数,不再根据上年超额或未完成情况进行调整。主要考虑是,增加绩效评价比重,将上年超额或未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评价,由做得多做得好转变。

(七)明确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方式(第八条)。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2019年是第一年,尚无绩效评价数据,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以后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绩效评价等因素权重分别为40%、30%、10%、10%、10%。需要说明的是,从调研情况看,综合考虑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4个因素是相对可行的。一是这些数据都是经过摸查、统计、汇总后逐级上报的,相对比较可信。二是这些数据能够从不同角度反映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如停车位、养老托幼等公共服务的需求主要由户数决定;改造面积反映修缮、水电路气等配套设施的需求规模等。同时,考虑不同地区小区规模大小的界定有很大区别,在权重分配上,改造面积和改造户数的权重相对大一些(约占70%),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权重相对小一些(约占20%)。

(八)调整按因素法分配的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的申报审核内容和时间(第九条)。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需要审核本地区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任务上年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情况。重新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只需要审核绩效评价自评情况并提交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审核,不在单独审核相关任务完成情况。财政部主要考虑是,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财政部派出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33号)要求,监管局职能已经发生变化,不宜再过多承担具体的审核事项。自治区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审核的主体责任也随之调整。

重新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组织本地区申报相关材料,于每年1月2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审核汇总本地区各市、县(区)的申报资料,并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汇总各市、县(区)本年度计划、绩效目标和上年度绩效评价自评表后,于每年2月20日前提交财政厅。申报审核时间调整主要是严格贯彻执行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

(九)明确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分配方式(第十条)。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资金标准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自治区财政执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资金分配,不再单独安排预算资金。

(十)调整资金下达时间要求(第十二、十三条)。根据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要求,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待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分配下达自治区财政厅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于30日内,参照中央财政分配方案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一次性分配下达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自治区人大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30日内,将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下达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原来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要求为90日内)相应地,调整了相关资料的申报和审核时间。

(十一)明确了预算资金公开时间。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十二)明确绩效评价相关内容(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十)强化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法律责任。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彰显了依法理财理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926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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