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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6-00050 文号 生成日期 2026-04-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综合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35号)要求,现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电台,频率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一)专门用于服务党政领导机关、军队的电台;

(二)安全业务、特别业务相关电台;

(三)政府间国际组织获得许可的电台;

(四)非对地静止轨道(NGSO)卫星星座系统和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GSO)卫星系统地球站(上述系统卫星关口站和卫星测控站除外);

(五)汽车雷达等无需办理许可的雷达;

(六)共用对讲机;

(七)地面业务使用的试验频率。

上述政策执行至2030年12月31日。

二、对依法应取得许可的雷达、工业专网、宽带数字集群系统、5G-R铁路专用无线通信系统、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宽带无线接入系统(含无线局域网)、对讲机(不含共用对讲机)、其他地面业务相应频段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自5G-R铁路专用无线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至第六年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25%、50%、75%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七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00%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好上述减免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35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优化完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41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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