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11/2026-00015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6-01-22 |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综合处 |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6号)要求,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延续征收至2030年12月31日,征收标准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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