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3-0017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11-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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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综合处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要求,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和《财政部关于期限、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落实上述减免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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