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关于开展全区201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3157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06-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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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关于开展全区2018年行政
事业性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有关厅局、各市、县(区)财政局、价格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和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精神,根据《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宁党办【2018】17号)、《2018年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方案》(宁减负办发【2018】2号)及《关于做好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634号)要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加大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力度,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非公局决定联合开展201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2017年-2018年6月底前国家、自治区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重点检查自治区本级和各市、县(区)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2017年-2018年6月底前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情况。
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自治区本级及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的质监、卫生、公安、交警、水利五个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检查方式
2018年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主要采取交叉互查、重点企业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并抽调有关部门及市县业务人员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分组分部门对自治区本级及五市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检查。
检查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18年6月,全区所有收费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查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同级财政、物价部门。
第二阶段:重点抽查。2018年7-8月,自治区检查小组对自治区本级相关部门和五市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同时,选择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第三阶段:整改规范。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做好规范清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及时整改,于9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
分组:
第一组:自治区本级 检查人员: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及非税局各1人,自治区物价局1人
第二组:银川市 检查人员: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1人、自治区物价局1人、石嘴山市非税收入征管人员1人
第三组:石嘴山市 检查人员:自治区财政厅监督局及国库处各1人、自治区物价局1人
第四组:吴忠市 检查人员:自治区财政厅监督局1人、自治区物价局1人、固原市非税收入征管人员1人
第五组:中卫市 检查人员:自治区财政厅监督局1人、自治区物价局1人、吴忠市非税收入征管人员1人
第六组:固原市 检查人员:自治区财政厅监督局1人、自治区物价局、非公局1人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全区各级执收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项检查工作。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认真梳理近年来本单位组织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核实收费依据、核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特别是2017年以来国家、自治区出台的一系列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包括:涉企收费种类、标准、范围、依据等。各单位是否按照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涉企收费政策,是否有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违规行为。各单位在自查工作完成后,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主动配合,按时完成。自治区本级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检查小组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检查工作。各市、县(区)财政局要按照《通知》的检查范围和重点,组织对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自查工作,并形成本地区的自查报告,并于2018年6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各专项检查小组要按照《通知》要求,对重点部门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检查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各检查小组于2018年8月20日前将检查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三)严守纪律,依法检查。各检查小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认真检查,客观真实反映问题,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四)检查小组抽调人员的食宿费用由抽调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自治区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杨子楠 联系电话:0951-5011086
附件:全区201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查情况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
2018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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