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9号
索引号 | 640000011/2023-00039 | 文号 | 宁财罚〔2022〕69号 | 生成日期 | 2022-12-23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当事人:山西善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92号29幢407室
法定代表人:杨永红
当事人:山西卓异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城化章北街1号山西数据流量生态园4号楼4层4405-100
法定代表人:李芳
当事人: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赖远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项目-科研项目(第七标段)”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查。
2022年11月22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山西善诺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卓异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送达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财(采)告知﹝2022﹞82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了山西善诺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卓异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现本案已调查、审查终结。
经审查,当事人山西善诺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卓异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1、“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项目-科研项目(第七标段)”,采购预算金额为24万元。该项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参与投标的三家不同供应商山西善诺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卓异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的情况,均为DC3C6E7EA68FCBB438F27B302D48AFDD。
2、文件制作机器码是计算机的唯一编号,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都有一个无法修改的识别码,一般称作机器码,是用户注册的时候根据用户软件所安装的计算机软硬件信息生成的唯一识别码,投标的三家不同供应商山西善诺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卓异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均为DC3C6E7EA68FCBB438F27B302D48AFDD,表明该三家不同投标人使用软件生成的投标文件是在同一电脑上完成的。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山西善诺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卓异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的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1、对山西善诺科技有限公司处以12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对山西卓异科技有限公司处以12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处以12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罚款各1200元,山西善诺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卓异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解放西街支行
收款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账号:29105001040002455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16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