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8号
索引号 | 640000011/2023-00038 | 文号 | 宁财罚〔2022〕68号 | 生成日期 | 2022-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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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当事人: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北绿地21商城A区7号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黄锦安
当事人: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宝湖天下5号楼1515室
法定代表人:马成武
当事人: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98号二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宁夏长庆初级中学多功能厅消防及室内维修改造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查。
2022年11月10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时的名称为宁夏力丰市政景观有限公司)、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财(采)告知﹝2022﹞79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收到了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三当事人均认为投标文件系委托第三方编制投标预算,并非串通投标,且在疫情期间积极捐款捐物,承担社会责任,要求从轻处罚。经复核,本机关认为,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成立。
现本案已调查、审查终结。
经审查,当事人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宁夏长庆初级中学多功能厅消防及室内维修改造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225.5万元。该项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参与投标的三家不同供应商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力丰市政景观有限公司、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即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力丰市政景观有限公司、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消防、弱电分项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完全一致,窗帘、瓷砖等材料综合单价相同。
另查明,宁夏力丰市政景观有限公司的名称于2022年3月10日变更为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马建平变更为马成武。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1、对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127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对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127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127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罚款各11275元,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解放西街支行
收款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账号:29105001040002455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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