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7号
索引号 | 640000011/2023-00037 | 文号 | 宁财罚〔2022〕67号 | 生成日期 | 2022-12-0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当事人: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开放大学)
地 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北街宁夏职业教育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开放大学)2019年至2022年安保服务、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新校区物业服务项目”采购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查。
2022年11月11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开放大学)送达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财(采)告知﹝2022﹞80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开放大学)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现本案已调查、审查终结。
经审查,当事人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开放大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开放大学)2019年至2022年安保服务项目(四年合同总价786.24万元)、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新校区物业服务项目(三年合同总价761.71万元)”,属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且物业服务项目属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项目采购前,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开放大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也未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且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开放大学)擅自以自行采购的方式引入银川市安保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中房集团银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安保服务和物业服务。
本机关认为,“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开放大学)2019年至2022年安保服务、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新校区物业服务项目”,擅自以自行采购的方式引入银川市安保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中房集团银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安保服务和物业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开放大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责令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开放大学)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改正。
以上罚款5万元,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开放大学)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解放西街支行
收款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账号:29105001040002455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2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