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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6号

索引号 640000011/2023-00036 文号 宁财罚〔2022〕66号 生成日期 2023-0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宁夏盛兴安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TNSY3号楼E4-09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金宝

当事人:宁夏缘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锦苑10号楼6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孙占华

当事人:宁夏众联医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西路盈华商厦19层19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启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电子内镜图像处理装置及麻醉工作站等医疗设备购置项目(第十一标段)”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查。

2022年9月29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宁夏盛兴安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缘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众联医药有限公司送达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财(采)告知﹝2022﹞77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收到了宁夏盛兴安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缘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众联医药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三当事人均认为投标文件系委托标书制作公司编制,并没有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要求免于处罚。经复核,本机关认为,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成立。

现本案已调查、审查终结。

经审查,当事人宁夏盛兴安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缘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众联医药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1、“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电子内镜图像处理装置及麻醉工作站等医疗设备购置项目(第十一标段)”,采购预算金额为110万元。该项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参与投标的三家不同供应商宁夏盛兴安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缘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众联医药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的情况,均为9B18728444236B4FFF97BE9E67954D27。

2、文件制作机器码是计算机的唯一编号,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都有一个无法修改的识别码,一般称作机器码,是用户注册的时候根据用户软件所安装的计算机软硬件信息生成的唯一识别码,投标的三家不同供应商宁夏盛兴安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缘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众联医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均为9B18728444236B4FFF97BE9E67954D27,表明该三家不同投标人使用软件生成的文件是在同一电脑上完成的。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宁夏盛兴安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缘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众联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1、对宁夏盛兴安商贸有限公司处以55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对宁夏缘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处以55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宁夏众联医药有限公司处以55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罚款各5500元,宁夏盛兴安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缘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众联医药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解放西街支行

收款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账号:29105001040002455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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