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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8号

索引号 640000011/2023-00028 文号 宁财罚〔2022〕58号 生成日期 2022-08-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银川金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易大紫金花商务中心D座2201号公寓

法定代表人:赵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西夏区人民检察院物业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查。

2022年7月27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银川金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财(采)告知﹝2022﹞69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银川金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现本案已调查、审查终结。

经审查,当事人银川金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西夏区人民检察院物业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60万元。本项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供应商银川金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张海红与现场评委张海红为同一人,张海红本人从未在银川金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职,其身份证、毕业证及项目经理证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银川金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冒用。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银川金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银川金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罚款3000元,银川金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解放西街支行

收款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账号:29105001040002455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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