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4号
索引号 | 640000011/2023-00024 | 文号 | 宁财罚〔2022〕54号 | 生成日期 | 2022-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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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当事人:兵鲜生(宁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工业园创业街东侧A区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
当事人:银川市金凤区博业建材经销部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上元名筑11号楼1层103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杨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备勤楼设施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查。
2022年6月22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兵鲜生(宁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博业建材经销部送达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财(采)告知﹝2022﹞67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兵鲜生(宁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博业建材经销部向本机关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现本案已调查、审查终结。
经审查,当事人兵鲜生(宁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博业建材经销部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备勤楼设施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27.5万元。该项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参与投标的两家不同供应商兵鲜生(宁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银川市金凤区博业建材经销部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行为,即兵鲜生(宁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混装着银川市金凤区博业建材经销部的投标文件,银川市金凤区博业建材经销部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混装在兵鲜生(宁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兵鲜生(宁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银川市金凤区博业建材经销部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视为兵鲜生(宁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银川市金凤区博业建材经销部串通投标。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1、对兵鲜生(宁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37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对银川市金凤区博业建材经销部处以罚款137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罚款各1375元,兵鲜生(宁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博业建材经销部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解放西街支行
收款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账号:29105001040002455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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