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2号
索引号 | 640000011/2023-00022 | 文号 | 宁财罚〔2022〕52号 | 生成日期 | 2022-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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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政府采购管理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当事人:宁夏泰宝隆科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解放东街立达市场9A-29号
法定代表人:詹学金
当事人:银川恒瑞鑫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16号(东升大厦楼一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王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空调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查。
2022年5月17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宁夏泰宝隆科贸有限公司、银川恒瑞鑫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送达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财(采)告知﹝2022﹞62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宁夏泰宝隆科贸有限公司、银川恒瑞鑫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现本案已调查、审查终结。
经审查,当事人宁夏泰宝隆科贸有限公司、银川恒瑞鑫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1、“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空调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105万元。该项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参与投标的两家不同供应商宁夏泰宝隆科贸有限公司、银川恒瑞鑫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空调设备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出现在同一保证金专用虚拟子账号(54520188000046135000103322)中的情况。
2、子账号(54520188000046135000103322)系当事人银川恒瑞鑫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退还操作规程(试行)》(宁公资发〔2020〕33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获取的。
以上行为本机关认为,一是,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获取保证金子账号流程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后,潜在投标人登录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系统自动向保证金银行发送获取保证金子账号指令,银行接收指令后推送唯一保证金子账号。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系统将返回的保证金子账号信息进行展示,具体展示的信息有:保证金银行、保证金金额、保证金账号开户名及保证金子账号。二是,依据《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退还操作规程(试行)》(宁公资发〔2020〕33号)第二章第六条关于“投标人(供应商)投标时应登录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或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获取系统随机生成与所投项目标段对应的、唯一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虚拟账号,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及其他相关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宁夏泰宝隆科贸有限公司、银川恒瑞鑫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两家不同的投标人获取的投标保证金的子账户不可能会出现同一子账户的情形。 因此,当事人宁夏泰宝隆科贸有限公司、银川恒瑞鑫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关于“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情形的恶意串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1、对宁夏泰宝隆科贸有限公司处以525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对银川恒瑞鑫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处以525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罚款各5250元,宁夏泰宝隆科贸有限公司、银川恒瑞鑫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解放西街支行
收款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账号:29105001040002455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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