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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0号

索引号 640000011/2023-00020 文号 宁财罚〔2022〕50号 生成日期 2022-0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政府采购管理处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宁夏弘扬印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184-1号

法定代表人:焦全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级2022年印刷品企业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查。

2022年5月16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宁夏弘扬印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宁财(采)告知﹝2022﹞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宁夏弘扬印业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现本案已调查、审查终结。

经审查,当事人宁夏弘扬印业有限公司在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级2022年印刷品企业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存在虚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宁夏弘扬印业有限公司处以325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罚款3250元,宁夏弘扬印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解放西街支行

收款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账号:29105001040002455

到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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