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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索引号 640000011/2022-00168 文号 宁财罚〔2022〕48号 生成日期 2022-06-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监督评价局
有效性 有效


一、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鸿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行政相对人类别:企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财罚202248

四、违法行为类型:

(一)未能持续符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

(二)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

(三)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审计业务基本信息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备

(四)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五)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的审计报告

(七)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八)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九)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五、违法事实:

(一)未能持续符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

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股东不足5名。

2019126及以后鸿兴事务所在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登记的股东5自然人股东分别为邦(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编号6401****,持股比例30%)、鲁(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编号6401****,持股比例41.6981%)、冯宁(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编号1100****,持股比例13.6981%)、邢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编号6100****,持股比例1.6038%)、陈(非注册会计师,持股比例13%)。其中,非注册会计师陈200531日通过受让原股东行宁(非注册会计师)的股份成为鸿兴事务所的股东,并于2005428日完成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鸿兴事务所登记股东存在非注册会计师代持股份情形

2019126日及以后,鸿兴事务所在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登记的自然人股东及其所持股份中,登记名下21.7019%的股份、冯宁名下13.6981%的股份、陈名下10%的股份,均为替非注册会计师裴刚代持,代持股份比例合计45.40%

前述违法违规事实12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十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规定。前述违法违规事实1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七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其变更后的情况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的规定。

(二)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

根据鸿兴事务所向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的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资料在该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冯宁(2020年度)、2018年度2020年度)、梅(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华(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李君(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辉(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义(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双(2020年度)、马辉(2020年度)、武敬(2020年度峰(2018年度2019年度)、霞(2018年度2019年度)、岳(2018年度2019年度)、姝(2018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程2018年度、齐东(2018年度经核实邦、邢华、李霞、王9在相应年度并未在鸿兴事务所执行业务

该违法违规事实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的规定。

(三)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审计业务基本信息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备。

根据鸿兴事务所在宁夏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审计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信息和鸿兴事务所审计业务清单等资料2018111日至20211130鸿兴事务所共向外出具审计业务报告1262份。其中:审计报告1242份,咨询服务业务报告17份,其他鉴证业务报告3份。鸿兴事务所没有在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以上业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审计收费等基本信息,也没有在该系统报备其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该违法违规事实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后30日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签字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审计收费等基本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后60日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其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规定。

(四)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1.对外出具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不符合规定的审计业务报告。

鸿兴事务所2018111日至20211130对外出具的1262份审计业务报告中,以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名义在对外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上签名和盖章的报告876份,占所有报告数的69.41%其中:高394份次,邢277份次,李196份次,王159份次,薛78份次,王57份次,冯23份次,黄4份次

2.对外出具司法鉴定性质的审计业务报告时,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且未按规定在报告上签名和盖章。

2021421日,鸿兴事务所根据贺兰县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2021)0122法鉴字007],对宁夏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成立至20201031日期间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鉴定。鸿兴事务所在未通过终级复核的情况下,出具了《宁夏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状况鉴定报告书》(宁鸿专审字[2021]023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邢

3.对外出具执行商定程序的审计业务报告时,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规定

《宁夏农垦硒谷农产品有限公司财务专项分析报告》(宁鸿咨询字[2019]018号,签字注册会计师:冯宁、马辉)正文中明确写明我们的检查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但报告中没有执行的商定程序是与特定主体协商确定的所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注册会计师不提出鉴证结论如果执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或执行审计或审阅,注册会计师可能得出其他应报告的结果的说明

前述违法违规事实12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三十九条审计报告应当由项目合伙人和另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和《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和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二、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报告,应当遵照本通知执行的规定;前述违法违规事实3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第十五条商定程序业务报告应当详细说明业务的目的和商定的程序,以便使用者了解所执行工作的性质和范围和第十六条商定程序业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说明执行的商定程序是与特定主体协商确定的;……(十)说明所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注册会计师不提出鉴证结论;(十一)说明如果执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或执行审计或审阅,注册会计师可能得出其他应报告的结果;……”的规定。前述违法违规事实12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的规定;前述违法违规事实2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的规定

(五)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关于宁夏友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审核报告(宁鸿专审字[2019]059,签字注册会计师:鲁、刘业务收费3000报告正文载明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基础上宁夏友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财务情况真实性发表审核意见结论审核截至20181124宁夏友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质量追溯体系新建项目项目实际投资3,027,000.00其中软件运营管理系统运维服务投资金额2,235,000.00元,硬件采购安装投资金额792,000.00其中已付款2,230,000.00未付款797,000.00”“已开发票330,000.00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中,由深圳市中海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海湾开具的发票复印件2张,均为票号06729911发票的复印件,票面金额11万元报告结论已开票金额33万元与取得的审计证据证实的开票金额11万元不一致;由被审计单位宁夏友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麟农业20181124日向深圳中海湾发出询证函,询证事项为已开票金额22.00万元已付款金额223.00万元未付款金额100.70万元,深圳中海湾在该询证函下部结论:1.数据证明无误处盖章,但未填写签收或盖章日期,报告结论与询证函对应事项金额不一致由深圳中海湾项目部向友麟农业开具的自制收据7张,载明收到友麟农业现金和微信支付款项合计223万元通过现金或者微信支付款项已付款100%报告对该事项未披露延伸检查友麟农业查实前述使用现金和微信支付的款项223万元实际并未支付。执行业务注册会计师未对项目支出真实性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核实确认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且未对已取得审计证据真实性进行核验,审计结论与事实不符。

2.关于贺兰县四海综贸有限公司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审核报告(宁鸿专审字[2019]057签字注册会计师:鲁、刘。业务收费3000)。报告正文载明,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的基础上,对贺兰县四海综贸有限公司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财务情况的真实性发表审核意见,结论为经审核,截至20181229贺兰县四海综贸有限公司申报的黄牛肉养殖基地屠宰场质量追溯体系建设项目,项目实际投资2,171,000.00其中:软件运营管理系统及运维服务投资金额1,365,000.00元,硬件采购及安装投资金额806,000.00已开具发票2,040,000.00,已付款1,715,000.00已收到补助资金180,000.00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中,由深圳中海湾向贺兰县四海综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综贸开具的发票1开具日期2018810票面金额18.00万元深圳中海湾项目部向四海综贸开具自制收据15票面金额合计171.50万元报告结论已开票金额2,040,000.00与取得的审计证据证实的开票金额18.00万元不一致深圳中海湾项目部自制收据深圳中海湾开具给友麟农业的自制票证据票样不同载明四海综贸转账支付深圳中海湾项目部款项118.00万元现金支付款项14次共153.50万元现金支付款项付款89.50%报告对该事项未披露延伸检查四海查实该单位2018123114会计凭证固定资产93.00万元无形资产111.00万元贷记应付账款深圳市中海事业有限公司204.00万元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购买设备软件开发费后附始凭证为深圳中海湾向四海综贸开具的发票4其中:2018810开具1票面金额18.00万元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中发票20181228日开具1张,票面金额93.00万元;20181229日开具2张,票面金额分别为41.00万元52.00万元均为深圳市国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述应付账款204.00万元使用2018426已付货款银行汇款冲抵18.00万元20181228日从四海综贸工作人员张昊个人账户汇款支付7.44万元、2019521使用40育成牛抵顶72.002019615日使用34头育成牛抵顶61.20万元、2019621日使用16头育成牛1犊牛抵顶30.36万元、2019826日银行汇款支付15.00万元执行业务注册会计师未对项目支出的真实性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核实确认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且未对已取得审计证据真实性进行核验,审计结论与事实不符。

3.关于宁夏壹泰牧业有限公司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审核报告(宁鸿专审字[2019]062签字注册会计师:鲁、刘。业务收费3000)。报告正文载明,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的基础上,对宁夏壹泰牧业有限公司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财务情况的真实性发表审核意见,结论为经审核,截至201931宁夏壹泰牧业有限公司申报的壹泰牧业肉食品追溯系统建设示范项目项目实际投资2,500,100.00元。其中:软件运营管理系统及运维服务投资金额1,963,700.00元,硬件采购及安装投资金额536,400.00元,已开具发票2,500,100.00,已付款2,055,370.00未付款444,730.00报告正文项目投资表中载明应用软件开发及其他费用合同金额196.37万元项目总投资78.55%交易对方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付款196.37万元已开发票196.37万元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中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给宁夏壹泰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泰牧业增值税普通发票1票面金额589,110.00壹泰牧业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付款网银凭证1票面金额589,110.00以及与之相应20185120145记账凭证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中有询证函2张。其中:201831日出具的询证函为原件,函证事项中合同价、结算价、已开票金额和已付款金额均为196.37万元;20181125日出具的询证函为复印件,函证事项中合同价和结算价均为196.37万元、已开票金额和已付款金额均为58.91万元。上海中信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在前述2张询证函下部结论:1.数据证明无误均盖章,但均未填写签收或盖章日期。201831日出具的询证函记录内容与审计报告结论一致,但与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中的发票及付款证据金额不一致;20181125日出具的询证函记录内容与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中取得的发票和付款证据金额一致,但与审计报告结论不一致。执行业务注册会计师未对该差异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

4.关于宁夏大润穆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冷链物流发展项目资金补助申请审核报告(宁鸿专审字[2018]266签字注册会计师:鲁、薛在鸿兴事务所挂证但不实际执行审计业务。业务收费3000)。报告正文载明,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的基础上,对公司报告中贵公司宁夏大润穆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审计业务委托单位银川市商务局冷链物流发展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情况发表审核意见结论为经审核宁夏大润穆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农产品冷藏建设投资,实际按成总投资444.94万元其中冷库土建工程108.52万元冷库制冷设备129.9万元根据项目实施资料显示我们发现宁夏大润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完成444.94万元投资项目款项已支付411.61万元其中已开具税务发票180.70万元开具发票264.24万元审计业务档案没有支付货款411.61万元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底稿也没有相应的审计证据

5.关于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三大实业(子公司)产权划转账务处理的专项审计报告(宁鸿专审字[2019]239号,签字注册会计师:鲁、邢〈在鸿兴事务所挂证但不实际执行审计业务〉业务收费55000)。报告正文载明,我们责任集团公司三大实业公司三大实业公司下属13子公司2015320198产权划转账务处理发表审计意见《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审计业务范围及目标规定,委托方(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受托方(鸿兴事务所),对20154月,农垦集团将宁夏农垦沙湖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农垦贺兰山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农垦西夏王实业有限公司的部分产权划转给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针对账务处理差错部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文中有检查依据段落,具体内容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宁垦集团发【201518”“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审计依据的相关表述审计结论为经审计20153—20198三大实业公司共划转资产总额164751773.81负债总额4397642.97所有者权益总额16035413.84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164751773.81三者勾稽关系相符分别转给集团公司各子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明细如下未涉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表述审计业务档案中的《审计工作总结载明二、审核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处理意见审核工作中发现两个重大事项及处理意见1农垦集团贺兰山实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计提减值准备2划转农垦集团三大实业公司下属子公司所有者权益负数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0并建议备查登记报告正文其他提醒关注事项中明确载明1.本次审计不考虑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及长期股权投资权益的确认。本次审计仅对三大实业公司划转给集团公司和三大实业公司下属子公司(孙公司)的账务处理是否一致发表意见。2.(略)二者存在明显差异执行业务注册会计师未对该差异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业务档案中也没有长期股权投资本次专项审计的关键项目执行必要的审计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审定审计测试程序审计工作底稿证据

6.固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宁鸿审字[2020]001号,签字注册会计师:杜梅、高〈在鸿兴事务所挂证但不实际执行审计业务〉业务收费29700)。该报告为保留意见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计划未确定重要性水平该报告审计结论为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产生影响外后附财务报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报告中固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20191231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1、(2贵公司开具发票时间为基础确认收入成本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财务报表附注载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基于本附注三、重要会计政策会计评估所述会计政策会计评估编制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有关信息所有科目均未执行凭证抽查审计程序审计业务档案中没有相应审计工作底稿证据;所有损益类科目均未执行截至测试审计程序,审计业务档案中没有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未执行企业所得税测算程序,审计业务档案中没有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

7.宁夏六盘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宁鸿审字[2019]001签字注册会计师:高辉、王2人均为在鸿兴事务所挂证但不实际执行审计业务〉业务收费5050)。该报告为有保留意见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计划未确定重要性水平。该报告审计结论为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报告中指宁夏六盘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1812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为贵公司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企业无法根据发生制提供相关资料致使我们无法确认二者报表影响程度贵公司已于20181214拍卖汽车33原值1,080,580.00未进行账务处理……财务报表附注载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并基于下述重要会计政策会计评估进行编制,被审计单位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20181231财务状况2018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运输工具期末余额515.82万元,占固定资产期末余额555.56万元的92.85%,审计工作底稿证据没有相关车辆的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该报告业务收费伍仟伍拾元整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实施科目抽查程序审计工作底稿中没有相关的资金文件或者政策文件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确认是否满足政府补助条件或者判断相关科目核算准确性汽车租赁收入461.47万元,占营业收入总额的99.84%,审计业务档案中未见对该项收入进行测试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未披露该事项对报表的影响金额。

8.彭阳县彭信担保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宁鸿审字[2019]010签字注册会计师:高辉、王2人均为在鸿兴事务所挂证但不实际执行审计业务〉业务收费6000该报告无保留意见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档案中未见对该项目执行风险评估程序的记录。被审计单位存出担保保证金为7404.7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为 89.68%审计业务档案中未见与担保事项、担保金额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证据未见对重大风险点实施审计程序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审计报告正文附注中均未对担保事项的风险点进行披露。被审计单位担保赔偿准备金期末余额为5,255,292.00元,审计业务档案中未见对担保赔偿准备金进行分析测试程序或者重新测算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

前述违法违规事实12345678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六)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的审计报告。

2018125日,鸿兴事务所受银川市商务局委托,对银川市16中小企业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情况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宁鸿专审字[2018330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40341号审计报告,共12份。201938日,鸿兴事务所根据银川市商务局将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下浮5%10%要求,对其中的宁鸿专审字[2018330334335336337338339340341号等9份报告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向委托方出具了宁鸿专审字[2019055056057058059060061062063号审计报告,将审计结论中各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核定项目补助资金的基准)下调了4.59%11.08%

该违法违规事实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计提职工采暖费的人数和标准与实际发放职工采暖费的人数和标准不一致。

鸿兴事务所201912月第314号会计凭证,预提2019年度职员采暖费补贴款,金额219,000.00元,77名职工每人3,000.00元(其中包括石芳、薛理、谢、李、卢);20205月第86号会计凭证,支付2019年预提采暖费,金额94,000.00元,其中支付石18,000.00元,薛20,000.00元,谢18,000.00元,李20,000.00元,卢18,000.00元与201912月第314号凭证中预提的采暖补贴不一致,且大部分人员采暖费未发放。

2.部分审计业务项目差旅费支出超出项目业务收入。

鸿兴事务所2019年全年发生差旅费1,708,122.08元,12月发生额为991,968.40元,占全年的58.07%。其中:

1201912月份第86号会计凭证报销石嘴山市中医医院2017年度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差旅费60,060.00元,该项目收费28,000.00元。该项目差旅费支出超出收入114.50%

2201912月第87号、第105号会计凭证报销惠农区各行政村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差旅费共计121,400.00元,该项目收费共计50,000.00元。该项目差旅费支出超出收入142.80%

3201912月第107号会计凭证报销惠农区燕子墩乡简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状况审计项目差旅费22,135.00元,该项目收费1,000.00元。该项目差旅费支出超出收入2113.50%

3.虚构交易填制虚假会计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1鸿兴事务所20197月第141号会计凭证记载,出售位于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一处房产(房产证号001261,户名固原兴原会计师事务所),金额为2,729,435.00元,实际收款541,663.77元,挂何某某其他应收款2,187,771.20元。鸿兴事务所201774日出具给固原市不动产事务中心的《声明》载明,第141号会计凭证记载的出售房产的权属与宁夏鸿兴事务所(有限公司)无关。马某某某某证实,其支付给鸿兴事务所收到的541,663.77元实际为鸿兴事务所要求马某某某某承担的房屋过户需缴纳的税款。

2鸿兴事务所201911月第100号会计凭证登记核算办公楼装修挂账,金额694800.00元,借:管理费用其他,贷:其他应付款某某。后附原始凭证:费用报销单、固原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发票备注标明工程名称为:宁夏鸿兴事务所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西街办公楼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西街、税收完税证明。

前述违法违规事实12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八)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1.鸿兴事务所未按照其《财务管理制度》中(七)财务管理细则”“二、审批权限”“2.借款和报销审批程序:报销人(借款人)部门负责人审核会计复核所长审批财务报销(付款)的规定进行借款和报销审批。

1鸿兴事务所20192月第32号会计凭证,支付晖等人差旅费等,金额10,449.50元。后附费用报销单中鲁、卢山、梅签批,出纳薛签批,报销人陆签字。

2鸿兴事务所20193月第39号会计凭证,支付业务咨询服务费,金额16,000.00元。后附费用报销单中鲁、卢山签字会计卢签批,无报销人

3鸿兴事务所2020614号会计凭证,报销车辆租赁费,金额14,000.00元。后附费用报销单中鲁、裴刚签字会计闫签批,报销人签字。

4鸿兴事务所201912月第271号会计凭证,记载支付薛晖购办公用品款及差旅费款,金额100,000.00元。后附原始凭证1张,为薛借款借据刚签批,借款人薛晖签字。

5鸿兴事务所201912月第279号会计凭证,支付审计一部薛晖报销国庆活动奖品款,金额9,460.00元。后附费用报销单中会计闫签批,报销人薛晖签字。

6鸿兴事务所201912月第281号会计凭证,支付审计一部薛晖报销餐费,金额862.00元。后附费用报销单中出纳薛晖签批,报销人薛晖签字。

7鸿兴事务所201912月第282号会计凭证,支付审计一部薛晖报销电脑耗材款,金额8,945.00元。后附费用报销单中会计闫签批,出纳薛晖签批,报销人薛晖签字。

8鸿兴事务所201912月第285号会计凭证,支付审计一部薛晖报销底稿装订费,金额8,580.00元。后附费用报销单中会计闫签批,出纳薛晖签批,报销人薛晖签字。

9鸿兴事务所201912月第286号会计凭证,支付审计一部薛晖报销办公费用款,金额2,950.00元。后附费用报销单中会计闫签批,报销人薛晖签字。

10鸿兴事务所201912月第287号会计凭证,支付审计一部薛晖报销办公用品款,金额2,950.00元。后附费用报销单中会计闫签批,报销人薛晖签字。

2.会计人员执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规定。

鸿兴事务所2019年会计凭证记账人员、制单人员及审核人员均为闫记账人员、制单人员及审核人员为同一人。

前述违法违规事实1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前述违法违规事实1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的规定。

(九)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1.原始凭证中没有经济业务合同,也未在记账凭证中注明合同存放地点。

鸿兴事务所12月第43号会计凭证登记核算办公室维修费挂账,金额906,500.00,借:管理费用其他,贷:其他应付款科。后附原始凭证:费用报销单、银川税务局代开维修费发票,发票备注栏次标明工程名称为:宁夏鸿兴事务所维修工程,工程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金钻铭座1号综合写字楼1901室、1902室。未附相关合同及工程结算单,也未在记账凭证中注明合同存放地点。

2.编制记账凭证无原始凭证作为依据

鸿兴事务所12月第317号会计凭证登记核算预提装修费,金额1,150,000.00元,借:管理费用装修费,贷:其他应付款其他。没有附原始凭证,无记账依据。

3.原始凭证不能证明记账凭证记载事项的真实性。

鸿兴事务所20191月第35号会计凭证记载,支付宁夏鸿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往来款10万元整(截至20209月,宁夏鸿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鸿兴事务所往来款项6,665,324.45借记其他应收款,后附鸿兴事务所付款申请单1张、转账申请表1张、宁夏银行客户回单2张。鸿兴事务所向本机关派出的检查组补充提供相应的会计核算依据。

前述违法违规事实12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前述违法违规事实1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三)……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的规定。前述违法违规事实23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条第一款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的规定。前述违法违规事实2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的规定。

六、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回设立许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省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第三款整改期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鸿兴事务所未能持续符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的审计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鸿兴事务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的规定,对鸿兴事务所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规定,对鸿兴事务所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的违法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的行政处理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报备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交报备材料、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的规定,对鸿兴事务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审计业务基本信息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备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理

七、行政处罚类型: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吊销许可证件。

八、处罚内容:

(一)通报

(二)警告

(三)没收违法所得107,750.00

(四)罚款305,500.00

(五)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金额:413,250.00

十、处罚决定日期:2022418

十一、处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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