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 索引号 | 640000011/2022-00167 | 文号 | 宁财罚〔2022〕47号 | 生成日期 | 2022-06-01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监督评价局 |
| 有效性 | 有效 |
一、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夏分所
二、行政相对人类别: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财罚〔2022〕47号
四、违法行为类型:
(一)对外提供的部分审计报告存在“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
(二)接受检查期间,为1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办理离职和转所手续;
(三)在实施吴忠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及其5家子公司相关审计业务时未保持形式上的独立;
(四)在核算部分“管理费用—房租”支出时,没有取得原始凭证(发票);
(五)在核算部分支出时,未按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或者以未经审核的记账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
五、违法事实:
(一)部分审计报告存在“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和“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
1.《宁夏六盘山产业扶贫开发投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19]京会兴宁分审字第76000010号,签字注师:黎某蓉、梁旭朝)。
(1)附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上期金额中现金的期末余额65,539,965.81元、现金的期初余额21,927,972.02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43,611,993.79元与《现金流量表》上期金额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371,099,844.31元、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693,686,935.18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22,587,090.87元不一致。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中未对不一致的金额及形成原因进行审计说明。
(2)应收利息期末余额147.27万元,未实施函证程序。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5100.00万元。审计工作底稿未见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依据,且未实施函证程序。
(4)审计工作底稿《长期股权投资审定表》中记录期初调整分录减少长期股权投资811,389,700.00元,减少实收资本800,000,000.00元,资本公积79,670,632.90元。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调整的依据和原因。
(5)《业务档案归档记录》中“档案签收确认”“直属领导归档确认”和“再次复核签字”处均未签字。
(6)合并报告后附财务报表的标题未列明“合并”“母公司”字样;同时,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未进行区分。
2.《吴忠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20]京会兴宁分审字第76000008号,签字注册会计师:梁旭朝、毛某荣)。
(1)其他应收款—吴忠市财政局期末余额为7136.88万元,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8646.19万元的82.54%。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
(2)固定资产期末账面价值5711.57万元。固定资产监盘小结中说明抽盘比例为100%,但固定资产抽盘表中抽盘数量大部分未填写。
(3)长期借款期末余额3850.00万元,其中宁夏银行吴忠分行营业部850.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3月18日,没有重新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科目列报,未按复核意见修改。
(4)专项应付款期末余额12247.33万元,期初余额9917.33万元,本次审计为初次审计,对部分期初专项应付款项目未能取得相关文件。例如:“专项应付款—吴忠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基金)”期初期末余额为4498.15万元,未获取相关文件资料;“专项应付款—30辆新能源公家车项目”余额期初为-511.6万元,未实施程序追溯余额形成原因,审计工作底稿也未见相关文件资料,审计调整至“其他应收款—吴忠市财政局”无充分依据。
(5)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第6条“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中的城北客运枢纽场站综合大楼及相关附属设施,净值57,115,661.48元(原值61,998,898.84元、累计折旧4,883,237.36元),已交付使用,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固定资产披露对象为城北客运枢纽场站综合大楼及相关附属设施,但列示金额为《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科目总金额,披露金额不正确。
3.《关于永宁县教育体育局2016-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审计报告》([2020]京会兴宁分专字第76000019号,签字注册会计师:梁旭朝、刘某美)。
(1)对各幼儿园收到的专项资金拨入只取得银行对账单与收据,未填列审定表及明细表,未填列会计凭证检查明细表,未取得银行专项资金拨入的原始单据,也未取得记账凭证,只对审计中有问题的事项填列审计取证单。
(2)对各幼儿园用专项资金支付给学生的资助支出只取得了服务合同及补助明细表,未填列审定表及明细表,未填列会计凭证检查明细表,也未取得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只对审计中有问题的事项填列审计取证单。
(二)接受检查期间为1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办理离职和转所手续。
本机关2020年10月23日向北京兴华宁夏分所送达了检查通知书;10月28日召开了财政监督行政执法检查集中进点会;自10月29日起检查人员在北京兴华宁夏分所住所地实施实地检查;北京兴华宁夏分所于2020年11月13日为签字注册会计师毛某荣办理了离职手续。经查,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毛某荣作为北京兴华宁夏分所的项目负责人在52份审计业务报告签名盖章。其中,审计报告44份,咨询业务报告8份。
(三)在实施吴忠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及其5家子公司相关审计业务时未保持形式上的独立。
宁夏国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是吴忠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持股49%)、深圳市康盛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持股39%)和深圳市舒亚实业有限公司(持股12%)。2019年5月1日,北京兴华宁夏分所的注册会计师毛某荣经深圳市康盛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舒亚实业有限公司提名,被两公司和宁夏国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聘任为宁夏国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自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宁夏国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每月支付毛某荣薪金肆仟元整(4000.00元/月)。2019年12月,北京兴华宁夏分所接受吴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吴忠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及其5家子公司吴忠市国资经营有限公司(100%控股)、吴忠市保安服务总公司(100%控股)、吴忠市燃气公司(100%控股)、吴忠市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吴忠国运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00%控股)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20年4月出具了上述6家企业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专项审核报告,以及2019年度吴忠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合并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共14份报告,项目负责人为毛某荣且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梁旭朝和毛某荣的10份、项目负责人为张某卫且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梁旭朝和张某卫的4份。
(四)在核算部分“管理费用—房租”支出时,没有取得原始凭证(发票)。
1.北京兴华宁夏分所2019年3月第2号会计凭证支付赵某红、段某华、天地奔牛绿地凤凰城、固原房租89,967.00元。后附原始凭证中,赵某红房屋租赁合同2张,支付赵某红房租银行回单1张,金额10,240.00元;段某华房租合同2张,支付段某华房租银行回单1张,金额15,327.00元;支付天地奔牛房租银行回单1张,金额30,000.00元。
2.北京兴华宁夏分所2019年4月第22号会计凭证支付吴忠、泾源房租金额26,400.00元。后附原始凭证中,费用报销(吴忠房租)单1张,金额12,000.00元;李某房屋租赁合同2张,支付李某房租银行回单1张,金额12,000.00元;费用报销(泾源房租)单1张,金额14,400.00元;丁某红房屋租赁合同2张,支付丁某红房租银行回单1张,金额14,400.00元。
(五)在核算部分支出时,未按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或者以未经审核的记账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
1.部分支出核算,记账凭证记载金额与后附原始凭证对应合计金额不一致,且不同原始凭证之间相对应的合计金额也不一致。2019年2月第9号会计凭证,支付本单位负责人梁旭朝借款,金额61,000.00元。后附原始凭证中,6张借款借据,合计金额81,000.00元;5张银行回单和3张相关说明,合计金额61,000.00元。
2.部分支出核算,原始凭证没有经办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记录。
(1)北京兴华宁夏分所2019年7月第17号会计凭证报销员工活动费、招待费、福利费、办公费等,金额202,737.26元。后附原始凭证中,各种费用发票65张,合计202,737.26元;支出说明1张,涉及金额3,734.00元,夏季福利领取表3张。原始凭证没有经办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的记录。
(2)北京兴华宁夏分所2019年12月第6号会计凭证,支付审计软件及办公用品款,金额24,215.00元。后附原始凭证中,支付北京鼎信创智科技有限公司审计软件采购款银行回单1张,金额12,000.00元;支付彭阳县商城五金日杂经销部办公用品银行回单1张,金额4,355.00元;支付宁夏晨峰嘉业科贸有限公司办公用品银行回单1张,金额7,860.00元。原始凭证没有经办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的记录。
3.北京兴华宁夏分所2019年的会计凭证中,部分记账凭证上“复核人员”栏次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
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
七、行政处罚类型:警告。
八、处罚内容:警告。
九、罚款金额:无。
十、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4月13日。
十一、处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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