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14号
| 索引号 | 640000011/2021-00341 | 文号 | 宁财罚〔2021〕14号 | 生成日期 | 2021-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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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 |
| 有效性 | 有效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德丰大厦3005室
法定代表人:孙志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移交自治区专治办抽查反馈问题的函》(宁环函〔2021〕685号)反映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大气环境精细化管理项目”(项目编号:2020NCZ003805,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2021年8月26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送达了宁财(采)告知﹝2021﹞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本机关对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当事人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在代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大气环境精细化管理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项目的招标文件“一标段评分办法”中,将同类业绩加分条件设定为“投标人提供2017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今的地级市以上的同类业绩,每提供1个得2分,最高得8分。开标现场提供合同原件,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附相应合同及案例软件功能页面截图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否则不得分。”
上述采购代理的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的设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
对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以上罚款2万元,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解放西街支行
账户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对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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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62号